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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4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壬○○

庚○○右 二 人選任辯護人 張麗雪被 告 丁○○

己○○戊○○乙○○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蔡碧仲凃愛紳 律師被 告 巳○○

(原名:蕭崇哲)

辰○○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奚淑芳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О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壬○○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

庚○○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

丁○○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己○○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戊○○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巳○○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事 實

一、寅○○(另行審理)、壬○○、庚○○、丁○○、己○○、戊○○等人前均受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興銀行)嘉義分行之委任,分別係前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副理、襄理、高級業務員、高級業務員、初級業務員,均負責放款調查、估價、核放之業務,並分別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間、八十五年四月間,承辦嘉雲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嘉雲嘉南公司,實際負責人乙○○)、王翔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王翔公司,負責人辛○○)之新臺幣(下同)五千一百六十六萬元、三千五百九十萬元(附表編號二至十二);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一月間止,承辦寅○○等十一人(附表編號一、十二至二十一)之擔保放款事宜,均為該銀行處理事務,從事業務之人。詎渠等明知嘉雲南公司、王翔公司各提供之借款戶均屬人頭戶並與該等公司簽立虛偽之房地買賣契約書,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寅○○利用職司授信業務,擅用職權自為借款人未經確實徵信;無犯意聯絡之蔡勝安等貸款戶未徵提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徵授信經辦同一人或綜合住宅貸款額度每戶最高不得超過一千萬元等違反內規情事,依中興銀行「辦理房地產估價彈性標準」、「授信授權準則」、「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綜合住宅貸款作業要點」等規定,即屬不得核貸,竟分別夥同乙○○、辰○○、巳○○及辛○○(另行審理)等人各共同基於意圖為嘉雲南公司、王翔公司、蔡勝安等人不法利益及損害中興銀行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寅○○囑咐壬○○、庚○○、丁○○、己○○、戊○○等行員務須通過上述各申貸案,丁○○、己○○、戊○○等承辦人乃隱匿該等公司利用人頭戶貸款之負面意見,並以徵信、授信核貸及鑑價作業不確實、超出核貸額度之高估價格等違反內部規定方式,予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上,連續由寅○○批准核貸:

㈠嘉雲南公司以嘉義市○○○段三0三、三0三─一、三0三─二、三0三─四、

三0三─五、三0三─七、三0三─八、三0三─十、三0三─十三、三0三─

十五、三0四等地號十餘筆土地上,興建之「印象巴黎」五樓透天屋共約九十戶,因銷售情況不佳,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導致財務週轉困難,乙○○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乃與各股東共同謀議,決定依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印象巴黎」餘屋,由各股東負責尋找無犯意聯絡之人頭戶,向各銀行申貸,嗣同(八十四)年十二月底起,乙○○找尋子○○、辰○○找尋蕭炳裕(已歿)、巳○○找尋丑○○、蔡慶興(已歿)、葉素梅,共計五人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印象巴黎」坐落嘉義市○○街○○號(黃明禎)、四十八之十四號(蕭炳裕)、四十八之十號(丑○○)、嘉義市○○街○○○巷○○○號(蔡慶興)、四七三巷四十一號(葉素梅)等五戶,以該五人頭戶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在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寅○○知情授意及個別承辦之行員壬○○、庚○○、丁○○、己○○、戊○○等人配合下,以前揭方式各獲准借貸一千二百零四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一千零六十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二萬元,嘉雲南公司合計獲款五千一百六十六萬元(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

㈡八十五年四月間,王翔公司以嘉義縣○○鄉○○村○○○段二六九之六五地號等

土地上興建一百餘戶學生套房式之「翰林園大樓」,因銷售情況不佳,各套房嚴重滯銷導致該公司財務週轉困難,辛○○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乃勾結具多年交情之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寅○○,由辛○○找尋未具犯意聯絡之下游包商陳効通、包工陳効權、卯○○等三人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該大樓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松山村松仔腳三十三之四十五號二樓之十一、三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七、六樓之二十九等四戶套房、五樓之二十一、六樓之

二十一、七樓之二十九等三戶套房、一樓之十一、四樓之十三、四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五、八樓之二十七、七樓之二十一等六戶套房,分別以卯○○、陳効權、陳効通三人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理「綜合住宅貸款」;辛○○為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資金,另以未具犯意聯絡之妻陳劉金芬、友人蘇英才二人為人頭,先將陳劉金芬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村○○○段二六九之六七地號土地,以簽立假買賣契約方式,過戶予蘇英才;辛○○隨即以陳劉金芬、蘇英才二人名義,將坐落嘉義縣○○鄉○○村○○○段二六九之六八、同段二六九之六九、同段二六九之六七地號三筆土地,分別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理貸款。辛○○利用卯○○、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蘇英才等五人頭戶,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貸得二百八十七萬元、二百二十九萬元、四百一十四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一千一百六十萬元,合計獲款三千五百九十萬元(詳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一所示)。㈢寅○○、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劉英月、許鳴魁、楊

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各貸得七百五十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三百四十萬元、三百二十萬元、二百六十五萬元、二百七十萬元、五百八十萬元、三百萬元、三百九十萬元、二百十六萬元、七百萬元(詳如附表編號一、十二至二十一所示)。

㈣詎嘉雲南、王翔公司及黃鍚圭等人繳納數期本息或未繳本息後,自八十五年四月

間起,即陸續停繳,致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均轉列呆帳或預估損失金額,而遭受鉅額損害。

二、案經中興銀行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簡稱嘉義市調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壬○○、庚○○、戊○○對嘉義市調站調查筆錄內容雖不爭執,然認於嘉義市調站經疲勞訊問云云,經本院勘驗壬○○、庚○○、戊○○分別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同年月二日、同年月三日在嘉義市調站調查時之錄影帶,壬○○於當日九時十一分許開始詢問至十九時十分許結束,庚○○於當日九時四十分許開始詢問至十九時四十四分許結束,戊○○則自九時五十分許開始詢問至十五時三十五分許結束,過程包括翻閱資料、討論案情並製作筆錄,有供應茶水,中午均有供應午餐,於調查員準備資料及詢問過程被告等人均有空檔稍作休息或離席,被告等於調查過程中亦能參閱資料、自由陳述,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綜觀被告等詢問時間雖稍長,然係因本案所涉貸款及銀行規定資料繁多,為翻閱、瞭解、詢問及製作筆錄確實所需,被告等人於詢問過程中均有空檔休息,並非持續未間斷的訊問,大體於一般正常上班時間為之,且均於當日結束,尚難認被告等有因各該次較長時間詢問致影響被告等人自白之任意性。而被告己○○質疑其於嘉義市調站之調查筆錄內容與陳述不符部分,經本院勘驗其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調查時之錄影帶,錄影帶內容與筆錄記載相符,且詢問過程與前揭被告等人相同,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並無記載不符之情。又被告壬○○、庚○○質疑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偵查筆錄記載不符部分,經本院勘驗該次偵訊錄音帶結果,除有部分內容係擇要記載,已為補充外,記載與筆錄內容相符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綜上,被告壬○○、庚○○、己○○、戊○○於嘉義市調站、壬○○、庚○○於偵查中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等均否認有何背信意圖及犯行,壬○○、庚○○辯稱:承作前揭貸款未違反規定,不認識乙○○、辛○○,不知貸款戶是人頭戶、契約係偽造,不負責辦理存提款業務,事後景氣差鑑價有失公允,無徵信不實等情云云;丁○○、戊○○辯稱:貸款徵信時依規定承作,僅能依所有資料作書面判斷,無法判斷是人頭戶或假買賣,且核定權限在經理寅○○,於承作時經理已決意貸放,不應發生呆帳後將責任推卸於未經授權之經辦人員云云;己○○辯稱:經辦人員非授權人員亦非檢調單位,對貸款戶提供之資料僅能基於誠信原則及慣例承作徵信報告,係承作當時經驗不足,事後才得知銀行損失云云;乙○○辯稱:依程序辦理,中興銀行貸放金額相當,並未高估云云;巳○○辯稱:當初因投資之嘉雲南公司要求而找人幫忙配合,未詳加考慮不知會造成呆帳結果云云;辰○○則辯稱:蕭炳裕之貸款案未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不動產無通用鑑定標準,地價並未高估,分散貸款、集中使用及逾期繳息均非背信罪之要件且已和解云云。經查:

㈠被告等於嘉義市調站及偵查中坦承犯行:⒈壬○○於調查時對於附表所示貸款之

蕭炳裕、丑○○、黃明禎、陳劉金芬、蘇英才、卯○○、陳効權、陳効通等人申貸案由寅○○直接施壓辦理,貸款人鍾瑞霖、陳劉英月等人申貸案由寅○○直接接洽後,交承辦人員遵辦放款,以及貸款之蕭炳裕、丑○○、黃明禎、劉滄傑、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蘇英才、蔡慶興、葉素梅等人之申貸案係寅○○勾結辛○○、乙○○,使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以規避總行審查之授信案件等情;於偵查中就伊依寅○○指示核貸,未到場勘查,且對貸款之劉滄傑、陳効權、陳効通等人申貸案,疏未注意,欠缺訪價記錄表且高估價格核貸等情均自承明確在卷可稽。⒉庚○○於調查時,對於借款人卯○○、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楊福來等人之申貸案由寅○○直接授意辦理,借款人葉素梅、蔡慶興、吳中信、林秀美等人之申貸案由寅○○直接接洽後交承辦人遵辦放款,吳郭雙鳳之申貸案係寅○○違反規定放款;伊因寅○○授意及疏忽未予注意而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於偵查中對於借款人葉素梅、蔡慶興、卯○○、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吳中信、林秀美、鍾瑞霖、吳郭雙鳳、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之申貸案,在房屋未完工情況下,寅○○即予核貸,伊知悉王翔公司、嘉雲南公司以人頭戶申辦貸款,依寅○○指示核貸,以及卯○○、陳効權、陳効通之申貸案,疏未注意,欠缺訪價紀錄表且高估價格核貸等情均坦承在卷可稽。⒊丁○○於調查中對於承辦貸款人丑○○、黃明禎、蔡勝安、鍾瑞霖、許鳴魁、楊福來、寅○○、陳周椒美、吳郭雙鳳等人申貸案,以及貸款人丑○○、黃明禎之申貸案由寅○○直接施壓辦理,貸款人蔡勝安之申貸案由寅○○直接接洽後承辦人遵辦放款,貸款人楊福來以未完工房屋申貸,寅○○違反規定放款等情均陳明在卷可參。⒋己○○於調查時對於借款之葉素梅、蔡慶興、陳劉月英等人申貸案由寅○○直接接洽實地勘查後指示承辦,伊因經驗不足,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於偵查中對於承辦蔡慶興、陳劉英月、葉素梅之申貸案,葉素梅之申貸案由寅○○指示核貸,以及因經驗不足以超過一千萬元之高估價格核貸等情亦坦白承認。⒌戊○○於調查中對於貸款人陳劉金芬、蘇英才、蕭炳裕等人申貸案由寅○○直接接洽並至現場勘查而通過放款,陳劉金芬、蘇英才申貸案寅○○違反規定放款;於偵查中就王翔公司以人頭戶申貸,依寅○○指示辦理及因經驗不足,以超過一千萬元核貸等情均坦白承認。⒍乙○○於調查時對於嘉雲南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麗秀,伊為實際負責人,嘉雲南公司以蕭炳裕、丑○○、黃明禎、蔡慶興、葉素梅等人頭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分別貸得一千二百萬元、一千零六十萬元、一千二百零四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二萬元,嘉雲南公司未得土地所有人吳福生同意,與蕭炳裕、丑○○、黃明禎簽立假買賣契約,蕭炳裕係辰○○尋找之人頭,丑○○、蔡慶興、葉素梅係蕭崇哲尋找之人頭戶,黃明禎係伊尋找之人頭戶,嘉雲南公司因「印象巴黎」銷售情況不佳,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八千餘萬元,導致財務週轉困難,為籌措資金,伊與股東達成協議以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印象巴黎」餘屋,由各股東尋找人頭戶,向各銀行申辦貸款,嘉雲南公司自八十五年六月停業起未再繳納本息,銀行經理寅○○知悉嘉雲南公司以人頭戶申辦貸款;於偵查中對於嘉雲南公司「印象巴黎」共興建九十戶,僅售出十餘戶,滯銷七十餘戶,因欠缺資金,分配房屋予股東,由股東尋找人頭戶申辦貸款,蕭炳裕係辰○○找來,丑○○、蔡慶興、葉素梅由巳○○尋得,黃明禎為伊找的,均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人頭戶寫好提款條,由嘉雲南公司提領貸款等情亦坦白承認。⒎巳○○於偵查中對於伊為嘉雲南公司股東,找丑○○、蕭德才(即貸款人葉素梅之夫)為人頭,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貸款及本息由嘉雲南公司取走及繳交等情均坦承在卷可稽。⒏辰○○於偵查中對於伊為嘉雲南公司股東,乙○○將嘉雲南公司興建之「印象巴黎」房屋過戶予股東後,因公司欠缺資金,由股東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貸得款項交予公司。伊獲分配「印象巴黎」房屋,蕭炳裕為其堂兄弟,包括在申貸戶中等情亦陳明在卷。被告等前揭陳述,有嘉義市調站調查筆錄及偵查筆錄在卷可稽。

㈡前揭犯罪事實並經證人證述如下:⒈證人江震明對於被告寅○○等銀行行員違反

規定核貸情形;⒉證人吳福生對於伊與吳麗秀並未實際銷售房地與蕭炳裕、丑○○、黃明禎,並未簽署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係乙○○冒名製作,及乙○○擅自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伊名下等情;⒊證人黃明禎對於在乙○○要求下為人頭戶與吳福生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並簽立提款單由乙○○取走一千二百零四萬元貸款,並由乙○○負責繳納本息,惟因未繳息房地遭查封拍賣等情。⒋證人即蕭炳裕之妻李慈容對於在蕭炳裕要求下,擔任蕭炳裕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一千二百萬元綜合住宅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貸款自八十五年四月八日起未再繳納本息,嗣伊與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簽立債務清償證明書等情;⒌證人丑○○對於因乙○○要求尋找人頭辦理貸款,伊在巳○○要求下,擔任嘉雲南公司之人頭,與吳福生、嘉雲南公司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簽立提款單由嘉雲南公司取走一千零六十萬元貸款。並由嘉雲南公司繳納本息,嗣因未繳息致伊華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郵局等帳戶遭扣押等情;⒍證人吳信居對於伊委託巳○○代為尋找買主,並提供印章、房地所有權狀等交予巳○○處理,不認識蔡慶興等情;⒎證人午○○對於在蔡慶興要求下,擔任蔡慶興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八百五十萬元綜合住宅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擔任人頭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並簽立提款單由建設公司提領貸款等情;⒏證人蕭德才對於伊與葉素梅簽立假買賣契約,將房地過戶予葉素梅,於房屋尚未完工時以葉素梅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簽立提款單由建設公司提領貸款,僅自行繳納二、三期利息予嘉雲南公司之黃香仁等情;⒐證人葉素梅對於伊與蕭德才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且簽立提款單由建設公司提領貸款等情;⒑證人陳効通對於伊與陳効權、卯○○為辛○○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之人頭戶,貸款由辛○○負責繳納本息僅繳納數月即未再繳納等情;⒒證人陳効權對於伊與陳効通、卯○○為辛○○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之人頭戶,在陳効通要求下,與辛○○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辛○○取走二百二十九萬元貸款,由辛○○繳納本息,並受辛○○利用成為蘇英才連帶保證人,上述貸款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未再繳納致該房地遭查封、拍賣等情;⒓證人卯○○對於伊與陳効權、陳効通為辛○○以未完工之公寓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之人頭戶,在陳効通要求下簽立願作辛○○人頭戶之同意書,並與辛○○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辛○○取走二百八十七萬元貸款,辛○○未按月繳納本息,致伊房地遭查封等情;⒔證人陳劉金芬對於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一年短期擔保放款,貸得一千五百萬元,辛○○以卯○○、陳効權、陳効通、蘇英才為人頭,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等情;⒕證人蘇英才對於在辛○○要求下,與陳劉金芬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辛○○取走一千一百六十萬元貸款,並負責繳納本息,然自八十五年八月間未再繳納,致伊被訴等情;⒖證人洪國峰對於貸款之吳中信、林美秀申貸案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且逾期繳息,伊為寅○○申辦八十萬元員工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等情;⒗證人陳劉英月對於提供名下房地由其夫陳朝琴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貸得五百八十萬元,該房地已遭查封拍賣等情;⒘證人許鳴魁對於委託洪姓代書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貸得三百萬元,僅繳納二期本息,即未再繳納等情;⒙證人楊福來對於提供身分證影本及印章予典釧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蘇王貫,由蘇王貫以伊之房地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蘇王貫取走三百九十萬元貸款,伊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即未繳息等情;⒚證人洪清德對於典釧建設公司曾以楊福來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之事;⒛證人姚宗良對於典釧建設公司曾以楊福來名義,虛增購屋金額五十萬元,以未完工之房地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行員丁○○申辦綜合住宅貸款,貸得三百九十萬元,由伊取走貸款,及典釧建設公司曾繳納一個月本息等情;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貸款戶卯○○、陳効權、陳効通之申貸案原由戊○○承辦,戊○○未作訪價紀錄,後伊接手僅依戊○○承辦時之買賣契約書及現場照片填寫房地產鑑定表,再由己○○進行徵信調查,嗣轉呈經理批示核可放款等情,均證述明確,前揭證人之證言均有嘉義市調站調查筆錄、偵查筆錄及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

㈢被告壬○○、庚○○、丁○○、己○○、戊○○承辦本案借款人申貸業務,有中

興銀行相關內規,須據以辦理之事實,有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中興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中興銀行辦理「房地產估價彈性標準」、中興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中興銀行不動產鑑價作業流程圖、修訂本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案業單位授信案件責任區域劃分作業相關規定、中興銀行授信業務規則、中興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準則、本行實施授信覆審作業辦法、中興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工作辦法、中興銀行專案消費者貸款作業要點、中興商業銀行專案綜合住宅貸款、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知等規定影本各一份在卷可供參核,被告等人對有前揭規定亦均不否認。

㈣借款人寅○○、蕭炳裕、陳効權、卯○○、陳劉金芬、蘇英才、蔡勝安、吳中信

、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劉金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等人因未按時繳納本息,致抵押之土地、房屋遭強制執行拍賣之事實,亦有本院八十七年執字第五一三七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字第八十七執日字第五一三七號公告;本院八十六年度執字第二二五四號民事執行卷、貴民八十六執恕字第二二五四號公告;本院貴民八十六執弘字第二00六號公告;本院八十七年執字第四七七九號民事執行卷、貴民執實字第一七0九號公告影本;本院松民執實字第四三一九號通知;本院八十七年執字第三九七二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八十七執簡字第三九七二號公告影本;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二七五七號民事執行卷、興民執速字第二七五七號公告;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一四九號民事執行卷、昭民九十執誠字第四一四九號公告;本院八十七年執字第二五四六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八十七執速字第二五四六號公告;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七二一號民事執行卷、昭民八十九執速字第六七二一號公告;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第七八三0號民事執行卷、興民八十九執簡字第七八三0號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一八四五號民事執行卷、慶執妥字第一一八四五號公告;本院八十七年執字第二三八九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八十七執德字第二三八九號公告;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九九六號民事執行卷、昭民八十九執毅字第四九九六號公告;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七0四三號民事執行卷、昭民執月字第七0四三號公告;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九0四號、第一九0五號民事執行卷、興民執誠字第一九0四號公告、興民執誠字第一九0五號公告等影本在卷可稽。

㈤而經核算結果,前揭借款人未償金額經中興銀行列入呆帳金額或預估損失額如附

表所示,被告等違反規定核貸及申貸致生損害於中興銀行之事實,並有被告違法貸放違反情形歸納整理、借款人資料明細表、借款戶借款明細彙整;中興銀行貸放六百七十萬元予寅○○之授信小組會議紀錄、寅○○借據影本。黃明禎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戶籍謄本、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土地預定買賣契約等影本。蕭炳裕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等影本;李慈容債務清償證明書;乙○○、辰○○協議書影本。丑○○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丑○○與吳福生及丑○○與嘉雲南公司簽立之假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蔡慶興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買賣契約書、中興銀行嘉義分行授信小組會議紀錄影本。葉素梅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買賣契約書、戶籍登記簿部分謄本、中興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授信小組會議記錄等影本。陳効通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等影本,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買賣契約書影本。陳効權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等影本,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買賣契約書及覺書影本。卯○○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等影本,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各四紙,買賣契約書影本。陳劉金芬借據、授信申請書、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授信批覆書等影本。蘇英才借據、授信批覆書、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蔡勝安借據、蔡勝安授信申請書、抵押房地產略圖、房地產鑑定表、授信戶覆審表影本。吳中信、林美秀借據影本。鍾瑞霖徵信報告影本、借據影本;鍾瑞霖抵押房地產略圖、房地產鑑定表等影本。吳郭雙鳳借據、陳劉英月房地產鑑定表、借據等影本;吳郭雙鳳客戶授信明細查詢、中興銀行授信戶貸放資料表等影本,中興銀行授信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許鳴魁抵押房地產略圖、房地產鑑定表、借據等影本。楊福來房地產鑑定表、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借據等影本。吳仁楷借據影本。陳周椒美房地產鑑定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蕭炳裕、蘇英才、陳劉金芬、陳効權、陳効通、卯○○、蔡慶興、葉素梅、黃明禎、丑○○、蔡勝安、林美秀、吳中信、鍾瑞霖、陳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寅○○、陳周椒美等人放款借款查備卡影本等,均在卷可供參佐。被告乙○○、巳○○及辰○○以人頭戶申貸,被告丁○○、己○○、戊○○等承辦人乃隱匿該等公司利用人頭戶貸款之負面意見,並以徵信及鑑價作業不確實、超出核貸額度之高估價格等違反內部規定方式予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上,再經被告壬○○、庚○○覆核後,連續由寅○○批准核貸,因貸款人未按期繳息,致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均轉列呆帳或預估損失金額,而遭受鉅額損害之事實,堪予認定。而被告寅○○、壬○○、庚○○、丁○○、己○○、戊○○等人就附表所示多項借款案,均未經確實評估擔保品價值,率以借款人自行提出買賣契約書所填價額為貸放基數,或借款人提出資料不全,被告等均明知不符核貸要件,卻未加查證並確實徵信,即率予同意核貸,明顯違背渠等對該行正常核貸程序規範之認知,其有為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超貸之明知與行為,應堪認定。又被告乙○○、巳○○及辰○○因嘉雲南公司需款孔急,為求公司財務週轉,罔顧申貸人頭戶無法負擔本息及公司無還款能力之事實,以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貸,渠等有為嘉雲南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及犯行,亦堪認定。

㈥被告壬○○、庚○○、丁○○、己○○、戊○○等人就渠等承辦銀行業務雖以前

揭情詞置辯,然被告等就承辦及申辦如附表所示借款案,顯有違如附表所示多項中興銀行規定情節,如:⒈按本行行員應恪遵本行一切規章並切實遵守不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之服務規則,中興銀行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知第二條第四項定有明文,且依中興銀行「專案綜合住宅貸款」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貸款額度應依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及有關規定核估可貸金額,並於貸款限度內酌定;又依該要點第六條規定,須能提供本人、配偶或一等內直系血親所有之住宅為擔保。且依中興商業銀行「專案消費者貸款」作業要點第九條、「專案綜合住宅貸款」第九條、第三條規定,各該種貸款依「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規定辦理,而附表所示寅○○貸款案僅以授信小組會議及借據即予核貸,顯以未確實遵守徵信作業等方式,圖利借款人寅○○。⒉按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二千萬元以上者,包含本次申貸金額(以臺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電腦統計資料為準),或在本金融機構授信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對。借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加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參考。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及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四條、第五條訂有明文。附表所示借款人蕭炳裕、丑○○、黃明禎、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均未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憑辦。⒊按個人申請授信,應查詢申請授信個人於金融機構存借款往來情形,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三條定有明文。附表就貸款人葉素梅及保證人未依規定進行查詢。⒋按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中興商業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第陸點定有明文,在借款人鍾瑞霖個人徵信報告中無單位綜合意見追蹤評估、對吳郭雙鳳未填製個人徵信報告即予核貸。⒌按房地產買賣價折扣彈性估價標準㈡不動產得以核實之買賣契約價(應查明其真實性及合理性)為鑑價,在鑑價最高七成範圍內為放款值辦理;㈢以房地買賣契約價為鑑價之方式,乃為因應授信業務推展需要運用之彈性策略,為減輕本行授信風險,營業單位於辦理時除應審慎查核授信戶信用情形外,應加強下列事項之查核:①該房地產地點、環境、市場性、使用效益、使用層面、商業價值等應充分考量。②審慎查察交易之真實性,除確實核對買賣契約書正本外,並應實地調查與其鄰近地區最近成交實例之價格是否合理相稱,以防浮報多貸。估價彈性標準第二條定有明文。對於附表所示貸款人葉素梅、蔡慶興、陳劉英月、楊福來等提供之買賣契約未審核即予核估,借款人蔡勝安、卯○○、陳効通、陳効權等之「房地產鑑價表」上無訪價記錄即予核貸。⒍又按各營業單位對不動產擔保品,應先就客戶所填送之不動產明細資料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等核對下列各點,必要時應核對都市計畫與地籍套繪圖影本及派員赴有關機關查核之:㈠土地標示、所有權人及所有權取得來源,查核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或最近移轉現值)與最後公告現值(或時價)等。㈡建物坐落、總建層、建築年月、抵押部分之門牌、層別、結構、建築面積、登記建號、使用基地之地號及其所佔面積、所有權人及其所有權取得來源等。㈢有無他項權利設定及其他利害關係等。㈣是否有公共使用預定地及其所佔範圍面積等。又不動產擔保品,經按前條規定核對清楚後再派員實地查明下列各點:㈠位置、交通、地勢、地質、地形、種植、利用狀況、周圍環境未來發展及附近最近買賣移轉情形等。㈡建物總建層、抵押部分所佔層別、所有權登記、不動產標示等與實地是否相符;建物之構造、用材、隔間、設備、新舊程度、修(增)建年月等。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借款人許鳴魁所有土地坐落嘉義縣○○鄉○○○段○○號,詎承辦人所為鑑價拍照地點並非實地嚴重影響核貸金額審定。⒎又不動產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者,不宜(或不得)徵為擔保品,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十四條第二款定有明文。貸款人鍾瑞霖提供之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擔保物之徵取,以高於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的十點三倍,即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四十六元地價計算,與一般對農漁林地鑑估慣例不符,顯係高估無實際擔保效益。⒏按不動產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者。無使用價值或不能單獨使用之畸零土地及處分不易之建築物。不宜(或不得)徵為擔保品,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借款人陳劉金芬、蘇英才、卯○○、陳効通等所提供明顯屬不宜、不得徵為擔保品之不動產,被告徵為擔保品,僅因保證人之口述為認定,未確實訪價。⒐按貸款限度按本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及有關規定核估可貸金額酌定,但每戶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中興商業銀行綜合住宅貸款作業要點第四條定有明文。本案貸予蕭炳裕一千二百萬元、丑○○一千零六十萬元、黃明禎一千二百零四萬元,顯有違規定。且證人江震明亦於嘉義市調站調查中證述:蕭炳裕貸款案於總行稽核發現補送批核,經總行批示不予備查等語在卷可參。⒑按營業單位責任區域之劃分,以授信戶住所或營業所為劃分之依據,各營業單位承做授信案件之責任區域劃分為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等區:嘉義分行;又不動產擔保品非位於責任區域內,應委請或會同當地之營業單位辦理鑑價或以「徵信聯絡用紙」委請當地之營業單位調查不動產標的物所在地附近之市價等徵信資料,俾作為營業單位鑑價之參考。中興銀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業務承作範圍以劃分之責任區域為原則說明,及有關修訂本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案件責任區域劃分作業相關規定說明及責任區域劃分表可按,借款人蕭炳裕(高雄縣)、黃明禎(臺北縣)皆非嘉義分行所轄仍予核貸。⒒按營業單位受理人員應就授信申請書、徵信資料表等資料先行審查,授信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資格,並調查信用情形,授信用途、還款來源、擔保條件、與本行往來情形等,並斟酌本行資金情形,認為妥適後,依照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核定或向總行申請。如認不妥時,應予婉拒。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本案就借款人葉素梅連帶保證人為其配偶蕭德才,無相關還款能力審查,借款人蔡慶興未依規定審核還款來源。⒓按各營業單位在經理權限內所核定之信用放款之新放案件,於核定後應即填製「墊付國內票款週轉金貸款、信用放款承做理由單」併同授信申請書、批覆書、鑑定表、徵信報告等相關文件影本報送總行覆審單位辦理授信覆審;總行覆審批示之意見,營業單位應進行查證與改善,以確保本行授信債權,中興商業銀行實施授信覆審作業辦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貸款人鍾瑞霖案,未依規定貼製理由單報送總行覆審。⒔按本行辦理授信業務,以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業及本行授信政策所列者,為授信對象。客戶向本行申請授信,除政策性之放款外,應以與本行保持存款及其他往來良好者為優先。又授信案件之借款人或其代表人、保證人有逾期授信或退票記錄者,不得逕以授權核定,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二條、中興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借款人吳仁楷逾期記錄明顯,仍以經權貸放。⒕借款人陳周椒美與案外人陳威光借貸金額分別為七百萬元、七百二十五萬元。擔保物提供竟為同一人,分散借款規避審查之情明確,相同承辦人未予查核。⒖按中興商業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第肆四、個人授信應檢送個人資料表。貸款人蘇英才未提供償債所得之佐證資料,仍予核貸。⒗按授信案件之借款人或其代表人、保證人有逾期授信或退票紀錄者,不得逕以授權核定,應先依第四條第一款後段規定辦理(以授權授信備案書向總行報備,經總行准予備查後始得已辦理)中興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七條定有明文。借款人吳郭雙鳳借保人提供擔保物曾遭查封,未予評估,仍逕以經權核定。又其本金逾期一個月以上仍予核定。⒘按營業單位受理人員應就授信申請書、徵信資料表等資料先行審查,授信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資格,並調查信用情形,授信用途、還款來源、擔保條件、與本行往情形等,並斟酌本行資金情形,認為妥適後,依照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核定向總行申請。如認不妥時,應予婉拒,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本案就借款人葉素梅之配偶為保證人、就借款人陳劉英月均未詳調查其償債能力供查核,徵信程序不確實。⒙按本行承辦授信前,應先對其辦理徵信。徵信人員辦理徵信時,應依主管機關及本行有關規定為之。對於同一授信戶之徵信及授信,以不由同一人兼辦為原則。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各營業單位應指派對授信業務具有豐富經驗之人員辦理授信覆審工作。中興商業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工作辦法第三條定有明文。借款人蔡勝安貸款金額皆為一千兩百萬元,經理指定徵信、授信、覆審經辦均為業務員丁○○。⒚按授信經辦人員於每一授信個案撥貸後,於一星期內應將有關書類、契據等送請覆審人員覆審,中興商業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工作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借款人吳郭雙鳳之核貸程序未履行該項程序。⒛按鑑價人員對於擔保品之調查,應就可靠性、整體性、銷售性加註意見,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五條定有明文,借款人楊福來所提供建物未完工且仍不堪居住,未予評估即予貸款。依「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所示,銀行有貸款限額,貸款人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方式貸款,規避銀行規定,如未防止,亦造成呆帳損失。本案借款人陳効權、陳効通與卯○○均係時期貸放,房屋均向王翔公司購買,三人互為借款連帶保證人,承辦人均為壬○○、庚○○,而陳劉金芬、蘇英才亦均以該地段房地為擔保,陳劉金芬之借款連帶保證人為其夫即王翔公司負責人辛○○,蘇英才借款連帶保證人為卯○○、陳効權,承辦人均為壬○○、戊○○;又吳中信、林美秀為夫妻關係,均於同日至銀行申貸,承辦人均為庚○○,就前揭借款人違規項目情形類似,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嫌,同一人承辦易於察覺,仍未審核評估逕予貸放。以上違規情節均有前揭規定及借款人資料在卷可資查核,被告等承辦及申辦附表所示核貸作業,顯然違反多項銀行規定,足認確有共同違背任務之犯意及犯行無疑。㈦被告戊○○、丁○○、辰○○等雖以中興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三條及第

五條第二項規定,認依「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所示,認本案借款人屬經理逕予核定之授權授信範圍,其最高擔保限額為一千五百萬元云云,然依前揭中興銀行

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辦人員辦理授權授信應切實依照該行各項徵信、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覆審、以及事後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且依同準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該行對個別授信型態(或授信種類)另訂有最高承作限額者,依各該規定辦理,則本案借款人黃明禎、蕭炳裕、丑○○等人之貸款依該行綜合住宅貸款作業要點第四條既已明定貸款額度每戶最高不得超過一千萬元,已如前述,自應優先於「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所示額度適用之,所辯最高限額一千五百萬元云云,顯無足採。

㈧被告壬○○、庚○○、丁○○、己○○、戊○○雖均辯稱無法得知借款人係人頭

戶,買賣係假造,未高估地價,造成呆帳係經濟景氣變差所致云云,然寅○○明知嘉雲南公司乙○○及王翔公司辛○○申貸如附表二至十一之貸款人為人頭戶,仍囑咐壬○○、庚○○、丁○○、己○○、戊○○等行員務須通過上述各申貸案等情,經被告等人自承在卷可稽,已如前述。而依前項所述,借款人黃明禎、蕭炳裕、丑○○部分超過貸款額度核貸,自屬高估地價,且依前揭中興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四條規定,經辦人員就經理授權授信案件,仍應切實依照各項徵信、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覆審、以及事後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而前揭相關辦理徵信、鑑價、覆審程序規範,均有助防堵並發現人頭戶及假買賣契約之規定,被告等人辦理徵信、授信核貸作業欠嚴謹,就借款人之徵信報告、房地鑑定表等資料尚且填載不全,遑論以徵信、訪價不全之書面資料為核貸之依據。且就嘉雲南公司、王翔公司辦理核貸之時間相近,壬○○、庚○○均同時參與多位借款人之覆核工作,對於借款人為人頭戶等情自可由擔保品及買賣契約中查覺共通處列為負面意見,己○○自承承辦葉素梅案時已有懷疑,且其與庚○○、丁○○、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承辦人員有將核貸不妥知情向總行人員請益等情,此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等人明知承辦如附表所示貸款案有違規定之情事,參以壬○○、庚○○、丁○○、己○○、戊○○等人因辦理徵信、授信核貸作業欠嚴謹,未切實評借款人收支情形,以了解其償債能力,且對擔保品之鑑價作業過於草率等,經中興銀行申誡,此有戊○○提出之獎懲通知書影本二份及己○○提出之中興銀行總行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興銀秘字第一三00號函文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亦徵被告等人於承辦附表所示借款案件時,確有違背其職務之背信行為,渠等僅空言不認識借款人,非檢調單位,無法得知,事後景氣變差云云,均係飾卸之詞,無足採憑。

㈨乙○○辯稱中興銀行貸放金額相當,並未高估云云;巳○○辯稱當初因投資公司

要求找人幫忙而配合,未詳加考慮不知會造成呆帳結果云云;辰○○辯稱蕭炳裕係因保險利益願擔任乙○○人頭戶,與其無涉,且該貸款案未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不動產無通用鑑定標準,地價並未高估云云。然乙○○因「印象巴黎」房屋銷售不佳,由乙○○找尋子○○、辰○○找尋蕭炳裕、巳○○找尋丑○○、蔡慶興、葉素梅,共計五人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以該五人頭戶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等情,已如前述,並經黃明禎、丑○○、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在卷可稽,而人頭戶貸得款項用於嘉雲南公司工程及財務週轉,亦經乙○○、巳○○、辰○○坦承在卷,則以被告乙○○、巳○○、辰○○明知借款戶均係人頭戶,公司需款孔急且人頭戶及公司顯無還款能力之情況下,仍透過知情之中興銀行經理寅○○以授信授權方式辦理貸款,其中黃明禎、蕭炳裕、丑○○獲貸額度超過該行綜合住宅貸款最高限額,確有高估地價之實,且蔡慶興、葉素梅貸款亦有徵信不實、鑑價草率等情以觀,渠等有損害中興銀行共同犯意聯絡無疑。再參以本案經證人華南銀行嘉南分行襄理甲○○、土地銀行嘉義分行襄理丙○○,分別以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前揭既有徵信鑑價等資料換算結果,除丙○○對借款人葉素梅、蔡慶興借款案外,均有超貸現象,並經甲○○、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可稽,則以該行現存資料,於土地、華南銀行核估均低於中興銀行額度以觀,中興銀行以承辦人員未確實徵信之資料核貸較高額度,亦難認為妥當合理。辯護意旨雖認甲○○、丙○○之鑑定屬傳聞證據,然該二人僅就其依中興銀行既有鑑價資料核估貸款情形於本院提出說明,僅係證明其他銀行核貸額度以資參酌,並非直接以之證明本案五戶鑑定價格,應非傳聞證據,併予敘明。又被告乙○○所辯黃明禎為人頭戶之房地前經華僑銀行估價相當,且事後以高價轉賣而未高估地價云云,然本件高估地價係以超過銀行內規最高額度為認定,且高價轉賣縱屬實情亦係乙○○以人頭戶貸得借款遂行犯行後所為,並無礙前揭犯行認定。而被告辰○○以蕭炳裕當時任保險業經理職務,請求向高雄市國稅局調閱蕭炳裕八十三年及八十四年所得稅申報資料,欲證明貸款當時蕭炳裕為南山人壽高雄分公司經理,無所得稅申報資料,不影響取得貸款,且已和解云云,亦與承辦人員違規承作徵信業務之認定無涉,所辯均無足採,本院認無函調所得稅申報資料之必要,附此敘明。

㈩另就起訴附表所示寅○○八十萬元借款之核貸,依中興商業銀行「專案消費者貸

款」作業要點及該行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訂本行「專案消費者貸款作業要點」第三條有關貸款限度條文,已將額度由六十萬元調高為八十萬元,借款人寅○○係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貸放八十萬元,有該借據影本可參,固未超貸,然被告壬○○、丁○○承作借款人寅○○六百七十萬元及八十萬元之借款,既有違反銀行內部規定,已如前述,渠等前揭犯行自不因貸放限額有不同之認定。另借款人葉素梅之配偶蕭德才有擔任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有該借據在卷可按,起訴書附表所示上述違規情形,顯係誤會。又葉素梅之配偶雖擔任連帶保證人,仍有如附表所示未依授信規定承作之情事,併予敘明。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壬○○、庚○○、丁○○、己○○、戊○○、乙○○、巳○○及辰○○等人所為,均犯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及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被告等人就附表所示各該借款人核貸案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雖被告乙○○、巳○○、辰○○等人均非受中興銀行委託處理事務,但渠等與有此身分之被告壬○○、庚○○、丁○○、己○○、戊○○等人共同實施背信行為,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共犯論。渠等先後多次共同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處斷。爰分別審酌被告壬○○、庚○○、丁○○、己○○及戊○○分別為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副理、襄理、高級業務員、高級業務員、初級業務員,因經理寅○○總理業務即順意而為,未依行內規範善盡徵信、覆核之責,乙○○、巳○○及辰○○為解決公司財務問題,找人充為貸款人頭戶,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得利益,違法貸款,影響金融秩序甚巨及蕭炳裕貸款部分已與中興銀行達成和解為部分清償,有債務清償證明書一份在卷可參,被告等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壬○○、庚○○、丁○○、己○○、戊○○、辰○○等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中壬○○、庚○○、丁○○、己○○、戊○○因經理寅○○授意乃屈從配合,業經該行懲戒處分,已如前述,辰○○之人頭戶蕭炳裕借款部分,已與銀行達成和解,有債務清償證明書影本一份附於調查卷可參,渠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壬○○、庚○○、丁○○、己○○、戊○○、辰○○等人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福 財

法官 朱 美 璘法官 陳 端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 佳 惠附表:

┌──┬────┬─────┬────┬─────┬─────┬─────┬─────┬─────────────┬─────────┬───┐│編號│借款人 │貸放金額 │貸放日期│逾期繳款日│銀行貸款 │法 院 │呆帳金額或│違反內部規定情形 │違反內部規定之依據│承辦人││ │ │ │ │ │鑑定價格 │鑑定價格 │預估損失額│ │ │ │├──┼────┼─────┼────┼─────┼─────┼─────┼─────┼─────────────┼─────────┼───┤│一 │寅○○ │ 6,700,000│84.1.18 │ │ 8,071,543│ 5,228,875│ 4,615,29 │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 │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壬○○││ │ │ │ │86.6.8 │ │ │ │ │知第二條第四款 │丁○○││ │ │ 800,000│85.1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黃明禎 │12,040,000│85.1.22 │85.11.22 │17,200,000│ │ 6,254,707│1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1個人授信案件徵信│壬○○││ │ │ │ │ │ │ │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丁○○││ │ │ │ │ │ │ │ │ 考。 │ 定。 │ ││ │ │ │ │ │ │ │ │2貸款額度每戶最高不得超過│2綜合住宅貸款作業│ ││ │ │ │ │ │ │ │ │ 一千萬元。 │ 要點第四條規定。│ ││ │ │ │ │ │ │ │ │3超過嘉義分行轄區(雲林縣│3授信案件責任區域│ ││ │ │ │ │ │ │ │ │ 、嘉義縣市、台南縣) │ 劃分作業相關規定│ │├──┼────┼─────┼────┼─────┼─────┼─────┼─────┼─────────────┼─────────┼───┤│三 │蕭炳裕 │ 1,200,000│85.1.8 │85.4.8 │14,550,400│ │ 3,597,036│1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1個人授信案件徵信│壬○○││ │ │ │ │ │ │ │(91.3.20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戊○○││ │ │ │ │ │ │ │清償1,541,│ 考。 │ 定。 │ ││ │ │ │ │ │ │ │950) │2貸款額度每戶最高不得超過│2綜合住宅貸款作業│ ││ │ │ │ │ │ │ │ │ 一千萬元。 │ 要點第四條規定。│ ││ │ │ │ │ │ │ │ │3超過嘉義分行轄區(雲林縣│3授信案件責任區域│ ││ │ │ │ │ │ │ │ │ 、嘉義縣市、台南縣) │ 劃分作業相關規定│ ││ │ │ │ │ │ │ │ │ │ │ │├──┼────┼─────┼────┼─────┼─────┼─────┼─────┼─────────────┼─────────┼───┤│四 │丑○○ │10,600,000│84.12.29│85.6.29 │15,600,000│ │ 3,212,716│1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1個人授信案件徵信│壬○○││ │ │ │ │ │ │ │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丁○○││ │ │ │ │ │ │ │ │ 考。 │ 定。 │ ││ │ │ │ │ │ │ │ │2貸款額度每戶最高不得超過│2綜合住宅貸款作業│ ││ │ │ │ │ │ │ │ │ 一千萬元。 │ 要點第四條規定。│ │├──┼────┼─────┼────┼─────┼─────┼─────┼─────┼─────────────┼─────────┼───┤│五 │蔡慶興 │ 8,500,000│85.10.14│85.11.14 │14,500,000│ │ 2,166,769│1貸款即未曾繳息,未能依規│1授信業務規則第二│庚○○││ │ │ │ │ │ │ │ │ 定審核還款來源。 │ 十七條規定。 │己○○││ │ │ │ │ │ │ │ │2對提供之買賣契約未經審核│2房地產估價彈性標│ ││ │ │ │ │ │ │ │ │ 其真實性即予核估。 │ 準。 │ │├──┼────┼─────┼────┼─────┼─────┼─────┼─────┼─────────────┼─────────┼───┤│六 │葉素梅 │ 8,520,000│85.8.15 │85.9.15 │14,200,000│ │ 2,236,659│1應查詢個人於金融機構存借│1個人徵信案件處理│庚○○││ │ │ │ │ │ │ │ │ 款往來情形。 │ 要點第三條規定 │己○○││ │ │ │ │ │ │ │ │2對提供之買賣契約未經審核│2房地產估價彈性標│ ││ │ │ │ │ │ │ │ │ 其真實性即予核估。 │ 準。 │ ││ │ │ │ │ │ │ │ │3營業單位應就授信相關資料│3授信業務規則第二│ ││ │ │ │ │ │ │ │ │ 先行審查並調查還款財源,│ 十七條規定及銀行│ ││ │ │ │ │ │ │ │ │ 詎還款財源記載借戶配偶,│ 放款慣例。 │ ││ │ │ │ │ │ │ │ │ 對配偶卻未審查。 │ │ │├──┼────┼─────┼────┼─────┼─────┼─────┼─────┼─────────────┼─────────┼───┤│七 │陳效通 │ 4,140,000│85.9.12 │85.9.12 │ 6,900,000│ │編號七、八│1不動產書面調查認可後,應│1房地產估價彈性標│壬○○││ │ │ │ │ │ │ │、九等三筆│ 再做實地調查,查鑑價表上│ 準二(二)(三)│庚○○││ │ │ │ │ │ │ │共4,641,0 │ 竟無訪價紀錄。 │ │ ││ │ │ │ │ │ │ │00 │2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2授信擔保調查鑑價│ ││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 ││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 ││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 ├─────────────┼─────────┼───┤│八 │陳效權 │ 2,290,000│85.9.12 │85.9.12 │ 3,820,000│ │ │1不動產書面調查認可後,應│1房地產估價彈性標│壬○○││ │ │ │ │ │ │ │ │ 再做實地調查,查鑑價表上│ 準二(二)(三)│庚○○││ │ │ │ │ │ │ │ │ 竟無訪價紀錄。 │ │ ││ │ │ │ │ │ │ │ │2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2授信擔保調查鑑價│ ││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 ││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 ││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 ├─────────────┼─────────┼───┤│九 │卯○○ │ 2,870,000│85.9.12 │85.9.12 │ 4,790,000│ │ │1不動產書面調查認可後,應│1房地產估價彈性標│壬○○││ │ │ │ │ │ │ │ │ 再做實地調查,查鑑價表上│ 準二(二)(三)│庚○○││ │ │ │ │ │ │ │ │ 竟無訪價紀錄。 │ │ ││ │ │ │ │ │ │ │ │2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2授信擔保調查鑑價│ ││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 ││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 ││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十 │陳劉金芬│15,000,000│85.4.22 │85.9.12 │17,777,928│16,800,000│ 3,985,000│1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1授信擔保調查鑑價│壬○○││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庚○○││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戊○○││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2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2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十一│蘇英才 │11,600,000│85.5.5 │85.9.10 │11,602,979│ 9,352,500│ 6,795,500│1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1授信擔保調查鑑價│壬○○││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戊○○││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 ││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2應爭取個人資料表以供佐證│2徵信作業實施準則│ ││ │ │ │ │ │ │ │ │ 償還來源。 │ 第四條規定。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十二│蔡勝安 │12,000,000│84.12.22│86.10.12 │13,394,028│ 9,180,400│ 4,356,000│1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1個人授信案件徵信│丁○○││ │ │ │ │ │ │ │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 ││ │ │ │ │ │ │ │ │ 考。 │ 定。 │ ││ │ │ │ │ │ │ │ │2徵授信經辦同一人。 │2授信業務規則第十│ ││ │ │ │ │ │ │ │ │ │ 四條。 │ ││ │ │ │ │ │ │ │ │3覆審人員覆審本身經辦之授│3授信覆審工作辦法│ ││ │ │ │ │ │ │ │ │ 信案。 │ 第三條。 │ ││ │ │ │ │ │ │ │ │4不動產書面調查認可後,應│4房地產估價彈性標│ ││ │ │ │ │ │ │ │ │ 再做實地調查,查鑑價表上│ 準二(二)(三)│ ││ │ │ │ │ │ │ │ │ 竟無訪價紀錄。 │ │ │├──┼────┼─────┼────┼─────┼─────┼─────┼─────┼─────────────┼─────────┼───┤│十三│吳中信 │ 3,400,000│85.11.15│86.4.15 │68,300,000│ 3,630,917│ 841,000│1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1個人授信案件徵信│庚○○││ │ │ │ │ │ │ │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 ││ │ │ │ │ │ │ │ │ 考。 │ 定。 │ ││ │ │ │ │ │ │ │ │2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2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十四│林美秀 │ 3,200,000│85.5.15 │86.5.15 │ 6,460,000│ 3,512,930│ 1,583,757│1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1個人授信案件徵信│庚○○││ │ │ │ │ │ │ │ │ 考。 │ 定。 │ ││ │ │ │ │ │ │ │ │2未即清查財產,採取保全。│2授信業務規則第二│ ││ │ │ │ │ │ │ │ │ │ 十三條規定。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 │ │ │ │ │ │ │ │ │ │ │├──┼────┼─────┼────┼─────┼─────┼─────┼─────┼─────────────┼─────────┼───┤│十五│鍾瑞霖 │ 2,380,000│85.10.17│86.4.17 │ 2,654,008│ 2,116,700│ 1,434,000│1未對借保人個人徵合報告中│1徵信作業實施準則│壬○○││ │ │(270,000 │ │ │ │ │ │ 單位綜合意見追蹤評估。 │ 第六條。 │庚○○││ │ │) │ │ │ │ │ │2地處偏僻處分困難,公告55│2授信擔保調查鑑價│丁○○││ │ │ │ │ │ │ │ │ 元/㎡,鑑估時價1546元/│ 要點第十四條第二│ ││ │ │ │ │ │ │ │ │ ㎡,達28倍(地目林坡地保│ 款規定。 │ ││ │ │ │ │ │ │ │ │ 育區) │ │ ││ │ │ │ │ │ │ │ │3未填製成作理由單。 │3授信授權準則第四│ ││ │ │ │ │ │ │ │ │ │ 條第三款及授信覆│ ││ │ │ │ │ │ │ │ │ │ 審入業辦法第十二│ ││ │ │ │ │ │ │ │ │ │ 條 │ │├──┼────┼─────┼────┼─────┼─────┼─────┼─────┼─────────────┼─────────┼───┤│十六│吳郭雙鳳│ 2,300,000│85.7.6 │89.4.6 │38,600,000│ 2,285,533│ 924,725│1借保人提供之擔保物曾遭查│1營業單位授信授權│庚○○││ │ │ │ │ │ │ │ │ 封,雖已啟封仍竟以經權核│ 準則第七條。 │丁○○││ │ │ │ │ │ │ │ │ 定。 │ │ ││ │ │ 400,000│ │ │ │ │ │2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2徵信作業實施準則│ ││ │ │ │ │ │ │ │ │ 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 第六條。 │ ││ │ │ │ │ │ │ │ │ 觀立場公正分析以為放款依││ ││ │ │ │ │ │ │ │ │ 據。 │ │ ││ │ │ │ │ │ │ │ │3本金逾期一個人以上仍逕以│3授信授權準則第四│ ││ │ │ │ │ │ │ │ │ 經權核定。 │ 條規定。 │ ││ │ │ │ │ │ │ │ │4未於一星期內將相關資料送│4授信覆審工作辦法│ ││ │ │ │ │ │ │ │ │ 審。 │ 第五條第四項第一│ ││ │ │ │ │ │ │ │ │ │ 款。 │ │├──┼────┼─────┼────┼─────┼─────┼─────┼─────┼─────────────┼─────────┼───┤│十七│陳劉英月│ 5,800,000│85.3.2 │85.4.2 │ 8,340,000│ 5,108,300│ 2,855,781│1對提供之買賣契約未經審核│1房地產估價彈性標│壬○○││ │ │ │ │ │ │ │ │ 其真實 性即予核估。 │ 準。 │己○○││ │ │ │ │ │ │ │ │2未詳盡調查借保人償還能力│2授信業務規則第二│ ││ │ │ │ │ │ │ │ │ 。 │ 十七條。 │ │├──┼────┼─────┼────┼─────┼─────┼─────┼─────┼─────────────┼─────────┼───┤│十八│許鳴魁 │ 3,000,000│85.10.23│85.12.23 │ 3,781,859│ 2,068,500│ 3,247,933│應就客戶填送之資料詳予查核│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壬○○││ │ │ │ │ │ │ │ │,並派員實地查明,鑑價拍照│要點第十二、十三調│庚○○││ │ │ │ │ │ │ │ │地點與實地不符。 │規定。 │ │├──┼────┼─────┼────┼─────┼─────┼─────┼─────┼─────────────┼─────────┼───┤│十九│楊福來 │ 3,900,000│86.1.27 │86.6.27 │ 5,700,000│ 4,437,150│ 2,236,000│1對於買賣契約應查明真實合│1房地產彈性估價標│庚○○││ │ │ │ │ │ │ │ │ 理性,不得逕依據借戶所提│ 準第二點。 │丁○○││ │ │ │ │ │ │ │ │ 供之買賣契約認定之。 │ │ ││ │ │ │ │ │ │ │ │2建物未完工,不堪居住,即│2擔保品調查鑑價第│ ││ │ │ │ │ │ │ │ │ 予貸放。 │ 五條。 │ │├──┼────┼─────┼────┼─────┼─────┼─────┼─────┼─────────────┼─────────┼───┤│二十│吳仁楷 │ 2,160,000│85.5.28 │88.2.28 │ 3,600,000│ 1,983,645│ 1,228,000│有逾期紀錄,逕以授權核定。│授信業務規則第二條│壬○○││ │ │ │ │ │ │ │ │ │規定、授權準則第七│庚○○││ │ │ │ │ │ │ │ │ │條規定。 │ │├──┼────┼─────┼────┼─────┼─────┼─────┼─────┼─────────────┼─────────┼───┤│二一│陳周淑美│ 7,000,000│85.11.20│87.1.20 │ 8,125,648│ 4,391,155│ 1,892,000│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查│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庚○○││ │ │ │ │ │ │ │ │(擔保物提供人同為陳周淑美│ │丁○○││ │ │ │ │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200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