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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戊○○丙○○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戊○○、丙○○、乙○○被訴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康 存 真法 官 張 育 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秀 敏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