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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