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 告 丁○○
戊○○庚○○甲○○被 告 丙○○(即乙○○○○修工程行)被 告 辛○○○○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新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永裳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勞安簡字第六號(原九十二年度勞安訴字第一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