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21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2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2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354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三所示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二所示商標權人,先後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及改制後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就所指定之商品,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於民國92年12月間,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力」之成年男子所販賣如附表三所示商標圖樣之皮包、皮件等商品,均係未得如附表一、二所示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以每件商品新台幣(下同)1百元至1千元不等之價格,總計價金約10萬,同時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多件,並由「阿力」陸續寄送商品,再以每件2百元至1,800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出售予不特定人,從中賺取差價牟利。嗣分別於93年2月6日,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仔頭22之172號及嘉義市○○路○○○號;於同年5月5日,在嘉義市○○街○○○號2樓之7,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5之仿冒商標商品誤載為22件)。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請,暨嘉義市調查站移,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代理人賴麗玉及涂基源於警詢指述綦詳,且經證人黃翊琇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並有產品鑑定意見書3紙、證明書5紙、聲明書2紙、商標註冊證13紙、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書1份、照片41張、定價表1份、估價單9紙、鑑定證明書3紙、鑑識證明書1紙、商標圖形查詢22張及陳報狀1份等在卷可參,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同時販入多件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以1行為同時侵害多數商標權人之法益,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論處。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雖檢察官僅就被告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提起公訴,惟被告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與前揭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牟利,行為不僅損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合法利益,且嚴重破壞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聲,及被告販賣之期間、數量、所得利益,暨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並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爰依同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 春 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 芳 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種類 │數量 │商標權人 │├──┼─────────┼───┼─────────────┤│ 1 │仿冒LV皮件等物 │233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2 │仿冒CD皮件 │24件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 │ │限公司 │├──┼─────────┼───┼─────────────┤│ 3 │仿冒CHANEL皮件 │24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4 │仿冒GUCCI皮件等物 │51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5 │仿冒PRADA皮件 │15件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 6 │仿冒FENDI圍巾 │3件 │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號│物品種類 │數量 │商標權人 │├──┼─────────┼───┼─────────────┤│ 1 │仿冒LV皮件等物 │149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2 │仿冒CD皮件等物 │16件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 │ │限公司 │├──┼─────────┼───┼─────────────┤│ 3 │仿冒CHANEL皮件 │1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4 │仿冒GUCCI皮件等物 │32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5 │仿冒PRADA皮件 │9件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 6 │仿冒BURBERRY皮件 │11件 │英商布拜里公司 │├──┼─────────┼───┼─────────────┤│ 7 │仿冒ROLEX手錶 │2支 │瑞士商勞力士錶廠 │├──┼─────────┼───┼─────────────┤│ 8 │仿冒OMEGA手錶 │1支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 │├──┼─────────┼───┼─────────────┤│ 9 │仿冒CARTIER手錶 │4支 │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 10 │仿冒VACHERON │2支 │瑞士商瓦希倫及康斯坦汀股份││ │CONSTANTIN手錶 │ │有限公司 │├──┼─────────┼───┼─────────────┤│ 11 │仿冒BVLCARI手錶 │1支 │義大利商普魯嘉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