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 訴 人 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農藥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係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 瓊 雯
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康 存 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