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乙○○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右列被告因略誘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裁判案由:略誘罪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