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3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曾宏揚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3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曾宏揚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