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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3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曾宏揚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