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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嘉簡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乙○○○右被告等因違反農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八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因過失販賣偽農藥,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疏未注意,致罹刑典,諒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金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法
裁判日期:200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