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朴簡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 男 53歲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被 告 丁○○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凃愛紳律師周欣怡律師被 告 戊○○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丙○○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凃愛紳律師周欣怡律師被 告 辛○○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被 告 卯○○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被 告 子○○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癸○○寅○○己○○ 男 7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甲○○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榮治律師被 告 乙○○ 男 7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丑○○ 男 85歲(民國9年0月0日生)壬○○
巷12弄16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6718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庚○○、丁○○、戊○○、丙○○、己○○、甲○○、乙○○、辛○○(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簡字第718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0年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卯○○、子○○、癸○○、寅○○、丑○○及壬○○等人分別係如附表所示土地之使用人,其等均因獲悉第五河川局為興建朴子溪更寮堤防2期工程,已於89年12月初舉行公聽會,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同意為需地機關,且為前揭堤防工程需要,已將前開土地列入工程用地徵收範圍,對該等土地之改良物,必予查估補償等情,為向需用土地人即補償費負擔機關第五河川局詐領高額之地上物補償費或救濟金,竟各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0年農曆春節前後之期間,向不知情之果樹商販高德春購得改良芒果樹,違反前揭土地上從來正常種植高梁、玉米、蘆筍、花生或甘蔗之使用,分別而在前揭土地上搶種改良芒果樹。而侯嘉彰於90年4月底及同年5月初之期間,前往前揭土地辦理其主管之查估作業時,明知該等土地種植之改良芒果樹係庚○○等人於查估前投機種植,而與正常種植情形並不相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不得一併徵收,復依「嘉義縣90年度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下稱「嘉義縣90年度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之規定,所種植之果樹如係違反從來之使用,趁公告徵收或地上物查估前在徵收地上投機新植或改植、改接者,一律不予補償,遇此情形,本應不予查估;詎侯嘉彰基於圖利私人不法利益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明知違背前揭規定,仍對前揭土地上所種植之改良芒果樹進行查估(各該株樹如附表所示),並將明知為不實之前揭改良芒果樹之生植年期、單價及查估金額等事項(各該事項如附表所示),連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嘉義縣更寮用地第2期農林作物調查估價表(下稱調查估價表)、朴子溪更寮堤防工程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費救濟金印領清冊(下稱補償費印領清冊)及朴子溪更寮堤防工程使用河川公地地上物救濟金印領清冊(下稱救濟金印領清冊)等公文書內,而直接圖利於庚○○等人,足以生損害於第五河川局對於前揭堤防工程查估補償管理之正確性,致補償費及救濟金負擔機關因庚○○等人前揭搶種芒果樹之不法行為而陷於錯誤,造成庚○○、丁○○、戊○○、丙○○、己○○、甲○○、乙○○、辛○○、卯○○、子○○、癸○○、寅○○、丑○○及壬○○等人於91年元月間,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補償費或救濟金數額,而獲有不法利益(侯嘉彰涉案部分由本院刑事庭另為判決)。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下稱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二、本件證據:被告庚○○(本院卷1第90頁)、丁○○(調查站卷第140-145頁,本院卷2第174頁)、戊○○(本院卷1第218-221頁)、丙○○(偵卷第44背面、171頁,本院卷1第225-228頁)、己○○(偵卷第170-171頁,本院卷1第92-93頁)、甲○○(本院卷2第41頁)、乙○○(本院卷2第216-220頁)、辛○○(本院卷1第208-209頁)、卯○○(調查站卷第155- 158頁,偵卷第44-4 5頁,本院卷2第91頁)、子○○(調查站卷第159-161頁,偵卷第44-45頁,本院卷2第87頁)、癸○○(調查站卷第16 2-164頁,偵卷第49-51頁,本院卷1第92頁)、寅○○(調查站卷第165-167頁,偵卷第51頁背面,本院卷1第92頁)、丑○○(調查站卷第176-178頁,偵卷第49-51、161頁,本院卷1第157頁)及壬○○(調查站卷第131-134頁)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偵查時或審理中之自白(詳見前揭所列筆錄)、證人即芒果樹苗商高德春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見調查站卷第199-20 1頁,偵卷第58頁)、證人即更寮村民侯李玉珠於審偵查中所述(見偵卷第154頁,本院卷2第247-249頁)、證人即更寮村民李清音於偵查中所述(見偵卷第82頁背面)與證人賴昭信即嘉義縣政府農務課技士於偵審中所述(見偵卷第83頁背面,本院卷2第128-132頁)、查估照片17張在卷可憑(見調查站卷第49-58頁,庚○○等人於查估前所搶種即投機新植之改良芒果樹,植株低矮,樹幅狹窄,枝幹瘦弱,枒條細小,樹葉稀疏萎垂,皆非原地生長數年之茂盛景象,且有大部分土地大多未見雜草生長,尚留存新近翻土痕跡,當係整地未久,與栽種多年之地貌並不相當,一望即知該等改良芒果樹顯非種植4至6年生或7至00年生之樹木)、前揭徵收土地計畫書所附公聽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嘉義縣90年度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前揭調查估價表正本26張、前揭補償費印領清冊與前揭救濟金印領清冊(見調查站卷第1-46、60-106頁)。又庚○○等人因獲悉前揭堤防工程已將前開土地列入徵收範圍,且對土地改良物必予查估補償,乃於查估前之短短3、4個月期間內(即90年農曆春節前後之期間),違反前揭土地上從來正常種植高梁、玉米、蘆筍、花生或甘蔗之使用,而搶種高價值之改良芒果樹,顯然屬於「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之情形,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及內政部發布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6點之規定,不得一併徵收補償,且嘉義縣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3項及內政部發布前揭查估基準所評定通過之「嘉義縣90年度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其中「壹、果樹部分」之附註9亦明定:所種植之果樹如係違反從來之使用,趁地上物查估前在徵收地上投機新植或改植、改接者,一律不予補償。
三、⑴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章所規定之「徵收程序」,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舉行公聽會聽取相關人員意見(同條例第10條參照),又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若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申請徵收(同條例第11條參照),且協議不成時,需用土地人為申請徵收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後(同條例第12條參照),再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內政部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條例第13、14條參照);內政部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核准通知時,應即公告,公告之期間為30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條例第17、18條參照);徵收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發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同條例第19、20條參照),證人即第五河川局正工程師蔡攸庭到庭結證稱:一般情形是徵收公告前就要辦理查估,確定土地徵收的範圍及地上物補償(見本院卷2第123-124頁),顯然需用土地人會同有關人員實施調查或勘測之程序應先於徵收公告之日。⑵另綜觀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之「係為防止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在政府擬徵收之土地上故意搶建、搶植,甚或搶栽高價值作物,以套取巨額補償費,妨礙公共事業之興辦」之立法意旨(見本卷2第1頁所附內政部93年4月13日台內字第0930006289號函),與「嘉義縣90年度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壹、果樹部分」之附註9關於:所種植之果樹如係違反從來之使用,趁地上物查估前在徵收地上投機新植或改植、改接者,一律不予補償之規定,復徵諸「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5點及「嘉義縣90年度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之「壹、果樹部分」附註2均明訂:關於農作改良物(果樹)年生之計算‧‧‧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方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等規定;足認農作改良物得否受徵收補償,係以該改良物之種植或移植是否屬於「正常情形」(即所種植之果樹是否違反從來之使用,趁地上物查估前在徵收地上投機新植或改植、改接)為據,查估人員經調查後,如認為與「正常情形」不相當者,自應記明,不予補償,若屬「正常性」之種植或移植,當可受補償,至於是否屬於「正常性」種植或移植,須綜合農民種植時之主(例如農民之心理狀態)、客觀情事(土地之從來使用管理情形、種植與查估之時間差距、植株之生長狀況等等)而為判斷,並非純以「徵收公告之日」作為「所種植之果樹有無違反從來之使用,趁地上物查估前在徵收地上投機新植或改植、改接」之單一絕對標準;另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如有異議,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進行救濟,附為說明。⑵至於內政部89年1月7日台(89)內地字第881615 4號函(見本院卷2第8-9頁)就「關於辦理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費查估基準日」之疑義,雖表示:「有關徵收補償認定之標準,應以徵收公告日為準」等語,惟其係指土地地上物屬於「正常性」種植或移植,而可受補償時,應以徵收公告日為補償費認定之基準日,若植株與「正常情形」不相當者,並不生補償之問題,當與該函內容無涉。⑶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第1項:「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之規定,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在徵收公告日之前,雖可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然而該增加種植之農作改良物是否得受補償,仍視其是否屬於「正常性」種植或移植(即所種植之果樹是否違反從來之使用,趁地上物查估前在徵收地上投機新植或改植、改接)為據,該增加種植之農作改良物若與「正常性」種植或移植不相當者,自不一併徵收;如屬「正常情形」者,自可收補償,此時,先前若已進行過查估,則先前查估之結果可能發生變更,例如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增加種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提出異議,經查估人員查估後,認為屬於「正常性」之情形;是認並非單純以「徵收公告之日」作為「所種植之果樹有無違反從來之使用,趁地上物查估前在徵收地上投機新植或改植、改接」之認定依據,況且,若純以「徵收公告之日」作為認定依據,則徵收公告前若已查估者,於「徵收公告之日」全部必須再為查估,方能確定果樹是否為投機新植或改植、改接,實不恰當,亦容易造成「徵收公告」內容(尤其關於是否一併徵收補償之問題)陷於不安定之狀態,並致使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在徵收公告前實施調查或勘測之規定,形同具文,顯非合理,故不當純以「徵收公告之日」作為認定依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盧 鳳 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下列土地皆為坐落嘉義縣○○鄉○○段)(金額種類:
新台幣)┌─┬───┬────────┬────────────┬────────────┬───────┐│編│姓名 │土地 │前揭農林作物調查估價表 │前揭補償費印領清冊或前揭│實際領得金額 ││號│ │ │(改良芒果樹之生植年期、 │救濟金印領清冊 (數量、單│(救濟金為查估││ │ │ │株數、單價、金額等) │價、查估金額、備註年生) │金額半數) │├─┼───┼────────┼────────────┼────────────┼───────┤│1 │庚○○│390-4、-3、 │7-00年生、128株、 │128株、1100元、 │補償費140800元││ │ │392 │2000元、256000元 │140800元、4-6年生 │ │├─┼───┼────────┼────────────┼────────────┼───────┤│ │ │河川公地 │7-00年生、217株、 │217株、2200元、 │救濟金238700元││ │ │ │2000元、434000元 │477400元、7-00年生 │ ││ │ ├────────┼────────────┼────────────┼───────┤│2 │丁○○│河川公地 │7-00年生、110株、 │110株、2200元、 │救濟金121000元││ │ │ │2000元、220000元 │242000元、7-00年生 │ ││ │ ├────────┼────────────┼────────────┼───────┤│ │ │河川公地 │7-00年生、395株、 │395株、2200元、 │救濟金434500元││ │ │ │2000元、未載 │869000元、7-00年生 │ ││ │ ├────────┼────────────┼────────────┼───────┤│ │ │河川公地 │7-00年生、473株、 │473株、2200元、 │救濟金520300元││ │ │ │2000元、946000元 │0000000元、7-00年生 │(掛名吳陳耐)││ │ │ │ │(掛名吳陳耐) │ ││ │ ├────────┼────────────┼────────────┼───────┤│ │ │河川公地 │4-6年生、81株、 │81株、2200元、 │救濟金89100元 ││ │ │ │1000元、81000元 │178200元、7-00年生 │(掛名吳陳耐)││ │ │ │ │(掛名吳陳耐) │ │├─┼───┼────────┼────────────┼────────────┼───────┤│3 │戊○○│372-4 │7-00年生、180株、 │180株、2200元、 │補償費396000元││ │ │ │2000元、360000元 │396000元、7-00年生 │ ││ │ ├────────┼────────────┼────────────┼───────┤│ │ │372-4、393、373 │7-00年生、107株、 │107株、2200元、 │補償費235400元││ │ │ │2000元、214000元 │235400元、7-00年生 │ │├─┼───┼────────┼────────────┼────────────┼───────┤│4 │丙○○│372-1-3-4、373、│7-00年生、198株、 │198株、2200元、 │補償費435600元││ │ │374、374-1-2 │2000元、396000元 │435600元、7-00年生 │(掛名吳建宗)││ │ │ │ │(掛名吳建宗) │ ││ │ ├────────┼────────────┼────────────┼───────┤│ │ │408、370-4 │7-00年生、172株、 │172株、2200元、 │補償費378400元││ │ │ │2000元、344000元 │378400元、7-00年生 │(掛名吳建宗) ││ │ │ │ │(掛名吳建宗) │ │├─┼───┼────────┼────────────┼────────────┼───────┤│5 │己○○│390-1-2-3 │4-6年生、235株、 │235株、1100元、 │補償費258500元││ │ │ │1000元、235000元 │258500元、4-6年生 │ │├─┼───┼────────┼────────────┼────────────┼───────┤│6 │甲○○│413-1-2 │4-6年生、107株、 │107株、1100元、 │補償費117700元││ │ │ │1000元、107000元 │117700元、4-6年生 │ │├─┼───┼────────┼────────────┼────────────┼───────┤│7 │乙○○│415 │4-6年生、47株、 │47株、1100元、 │補償費51700元 ││ │ │ │1000元、47000元 │51700元、4-6年生 │ │├─┼───┼────────┼────────────┼────────────┼───────┤│8 │辛○○│390-6 │7-00年生、271株、 │271株、2200元、 │補償費596200元││ │ │ │2000元、542000元 │596200元、7-00年生 │(掛名李水金) ││ │ │ │ │(掛名李水金) │ │├─┼───┼────────┼────────────┼────────────┼───────┤│9 │卯○○│390-4-5-6 │7-00年生、121株、 │121株、2200元、 │補償費266200元││ │ │、392 │2000元、242000元 │266200元、7-00年生 │ │├─┼───┼────────┼────────────┼────────────┼───────┤│10│子○○│379 │7-00年生、185株、 │185株、2200元、 │補償費407000元││ │ │ │2000元、370000元 │407000元、7-00年生 │ │├─┼───┼────────┼────────────┼────────────┼───────┤│11│癸○○│416 │4-6年生、65株、 │65株、1100元、 │補償費71500元 ││ │ │ │1000元、65000元 │71500元、4-6年生 │ │├─┼───┼────────┼────────────┼────────────┼───────┤│12│寅○○│379、380、327 │4-6年生、108株、 │108株、1100元、 │補償費118800元││ │ │ │1000元、10800元 │118800元、4-6年生 │ │├─┼───┼────────┼────────────┼────────────┼───────┤│13│丑○○│390-6、391-3 │4-6年生、13株、 │13株、1100元、 │補償費14300元 ││ │ │ │1000元、13000元 │14300元、4-6年生 │ │├─┼───┼────────┼────────────┼────────────┼───────┤│14│壬○○│412所有人 │7-00年生、67株、 │67株、2200元、 │補償費147400元││ │ │ │2000元、134000元 │147400元、7-00年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