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2號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
號指定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被 告 丙○○指定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被告甲○○、丙○○涉嫌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之釋放。茲因被告甲○○、丙○○均逃匿無著,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保證金合計4萬元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蘇姵文法 官 蔡憲德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