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1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松樹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1 人代 表 人 甲○○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被 告 紹耕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律師被 告 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吳宏輝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松樹國際有限公司、甲○○、紹耕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戊○○、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乙○○因違反農藥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6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卓 春 慧法 官 盧 鳳 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