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惟依外役監條例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