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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2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9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9月2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麗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