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保安處分(95年度聲字第14號),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其知覺、理會和判斷作用已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著減退,而係心神喪失之人,因受幻聽、幻覺影響,竟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8日晚間7時41分許,在嘉義縣○○鎮○○路○○○號王俊棋經營之「7-11」超商內,徒手竊取該商店內陳列架上之報紙3份、飲料1瓶、雜誌1本、麵包6個,並將之置放在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得手,嗣其欲步出店門離去,經店員謝東吉、李佳玲告知其尚未結帳,欲追索其竊得財物時,其為脫免逮捕、防護贓物,竟在上開商店門口,自塑膠袋內取出客觀上對人之身體可發生危害屬於兇器之鐮刀1把,並高舉鐮刀,刀鋒朝下,作勢欲對謝東吉、李佳玲攻擊,以此方法用以脅迫謝東吉、李佳玲放棄追捕,並防護贓物,嗣經謝東吉、李佳玲報警後,為警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循線在甲○○嘉義縣○○鎮○○里○○街○○巷○號住處查獲,並扣得其竊得之報紙3份、飲料1瓶、雜誌1本、麵包6個,與犯罪所用之黃色塑膠袋1個與鐮刀1把扣案。另被告甲○○復因幻聽、幻覺影響,於95年10月6日上午9時30許,在嘉義縣○○鎮○○里○○○路○○○號「大布袋大賣場」內,趁賣場人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品陳列架上之卡賀沙琪瑪1包、花青素葡萄籽1罐及黑松萊姆綠茶1罐,得手後即在現場食用上開食物,且大搖大擺行經前開賣場收銀台時,為該賣場店員蔡純益發現報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沙琪瑪、葡萄籽及萊姆綠茶(查獲後已發還被害人),因認被告涉有準強盜與竊盜罪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認為被告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而於95年10月17日,以95年度偵字第6000號、第7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偵查中就被告精神狀況送予鑑定,認為被告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將被告送予戒護及醫療院所施以監護,接受精神科藥物治療及精神復健為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保安處分等語。
二、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案件有行為不罰者,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19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前2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
87 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卷證,並無不合。又被告甲○○本為中度精神障礙患者,有身心障礙手冊1份附卷可憑,被告經檢察官送予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鑑定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結果認為:「被告於32、33歲開始出現胡言亂語、幻覺等現象。
曾至新營醫院、朴子醫院就醫,診斷為精神分裂病,後由朴子醫院進行居家治療。被告自93年起拒絕繼續治療,已兩年未規則服藥‧‧‧被告於測驗時態度合作,情緒平靜,語言流暢,無怪異動作。思考結構略嫌鬆散,不合邏輯。有被監視妄想,關係妄想。受聽、幻覺影響明顯,聽、幻覺內容多為批評、挑釁之言語,被告自述會因此感到氣憤,並因聽幻覺嘲弄他『不敢吃東西不付錢』而決定搶超商「要作給整路的人看,我敢吃東西不付錢」‧‧被告為精神分裂疾病患者,妄想、幻覺症狀明顯,現實感差,被告犯案當時知覺、理會與判斷能力受聽、幻覺及其精神症狀影響,已達心神喪失狀態,建議被告應接受精神科藥物治療及精神復建」等語,有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95年9月25日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斟酌被告生病之病史期間甚長,其本身未能正視生病之事實,接受治療之配合度不高,久未就醫,而受幻聽、幻覺影響,導致不法暴力行為,並參酌前開醫院鑑定報告,認為被告顯然因精神障礙,致行為時欠缺正常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被告復無親友可資依靠,亦乏正常收入,因飢餓屢屢竊取賣場食物,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被告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必要,其期間以5年為適當,以資矯治。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 鳳 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