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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4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