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 晴 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慶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