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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4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律師上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並無共犯,亦無直接牽涉之證人,因被告甲○○早經羈押,自無湮滅證據之可能,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處分等語。

二、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查本件案情複雜重大,被告於本院為異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述,且聲請傳喚諸多證人,而本案仍有證據尚在鑑定之中,是於本院調查證據完畢前,本案仍有勾串證人及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之虞,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處分,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蔡廷宜法 官 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0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