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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5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號(選任辯護人 吳宏輝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自警方開始調查起,已逾4個月,應調查之證據應已調查完畢,共犯之間應無勾串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

二、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送審,本院接押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必要,又該案尚有多位共犯,為避免勾串,予以禁止接見通信,有本院95年2月15日訊問筆錄可稽。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且本件尚未進行交互詰問,為避免被告與其他共犯勾串而影響真實之發現,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張 道 周法 官 鄧 晴 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慶 時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