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6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4樓現於臺灣嘉義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4月1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7月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