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9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受處分人停止監護付保護管束案件(94年度執保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嗣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於93年6月9日裁定確定。受刑人於94年7月28日發交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執行監護處分,至今已9月有餘,因目前精神狀況穩定,病情已獲控制,無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有該院95年5月4日嘉醫行字第0950002692號函可參,可提早結束監護處分執行。爰聲請裁定受處分人免予保安處分之執行,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7條前段、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