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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9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4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月、六年七月十四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百三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銷勳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0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