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訊問後,認被告涉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犯嫌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卓 春 慧法 官 陳 仁 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佳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