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4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巳○○
甲辛○上二人共同 張雯峰律師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律師
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八六號、第五四0六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六八號、第三一0三號、第三三00號、第三四五二號、第三五0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巳○○、甲辛○共同犯常業贓物罪;巳○○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甲辛○,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巳○○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起因竊盜、贓物、侵占等案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入監執行,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未構成累犯)。甲辛○則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十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皆不知悔改,巳○○係設在嘉義市○○路○○○號庚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庚峻公司)實際負責人,從事經營堆高機等機具買賣、修理業務,明知附表(即起訴書附表一,惟其編號略有更正)編號二十四號後之堆高機為甲亥○(另經檢察官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甲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在案)所共同竊取之贓物,竟仍基於常業故買贓物之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即含編號二十三前之故買犯行為前案既判力所及,詳如後述),由甲亥○竊得其指定之堆高機廠牌,交由司機運送至指定之處所,巳○○並以現金或交付其父親李周任之支票給付價款,嗣巳○○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入監服刑,迄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其員工甲辛○,則基於常業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受巳○○之指示,於此段期間(即附表編號三十九號至一一八號),負責與甲天○接洽故買事宜,而甲亥○仍依巳○○指定之堆高機廠牌,將竊得堆高機指示司機辛○○、壬○○等人,載運至庚峻公司後方大溪厝倉庫存放,由甲辛○收受,約每月故買三、四台不等,並仍曾以李周任之支票支付貨款或由甲辛○匯款至供甲亥○所用之余美惠帳戶,甲辛○並將堆高機整理出售牟利,所得歸庚峻公司所有,巳○○出獄後,甲辛○仍與之繼續向甲亥○故買堆高機贓物,即至附表編號一二二號為止,前後總計逾八十台之多,以此為業,恃此為生。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上午六時五十分許,甲亥○等人為警分別於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南溪尾七十三之一號、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三樓、雲林縣斗六市○○街○○○巷○號二樓等地查獲,並扣得甲辛○所有帳冊一本、車牌0面及堆高機、鏟土機共十八台。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被害人,即附表編號二十四號至一百二十二號所示之L○○、r○○、F○○、卯○○、H○○、l○○、甲寅○、午○○、陳富卿、戊○○、Y○○、E○○、子○○、f○○、M○○、x○○○、戊○○、R○○、申○○、亥○○、i○○、t○○、v○○、宙○○、U○○、甲戊○、W○○、G○○、X○○、甲午○、甲申○、b○○、甲丑○、王聖棋、u○○、甲黃○、h○○、甲○○、甲丙○、甲卯○、j○○、甲宇○、K○○、戌○○、甲壬○、甲己○、q○○、N○○、戊○○、o○○、c○○、O○○、甲癸○、天○○、甲子○、甲A○○、乙○○、甲B○、S○○、k○、y○○、甲甲○、丁○○、甲玄○、宇○○、甲辰○、D○○、I○○、Z○○、p○○、癸○○、丙○○、己○○、d○○、s○○、甲宙○、黃金川、陳昆銘、甲庚○、甲巳○、庚○○、T○○、e○○、n○○、酉○、Q○○、甲酉○、甲地○、J○○、辰○○、m○○、丑○○(參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嘉竹警偵字第09400883127號卷,下稱警一卷,後附二十三宗卷,其中編號第五至二十三號卷附被害人筆錄)、同案被告甲亥○(除有關被告巳○○之陳述部分)、甲天○、辛○○、壬○○、證人李明憲、余美惠、黃靜女等人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其性質屬傳聞證據,惟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之證據能力資格異議,復無違法取證瑕疵存在,依首揭規定,上開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已擬制同意有證據能力,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上開被害人及同案被告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惟其中甲亥○於警詢有關被告巳○○之陳述部分,業據辯護人爭執其無證據能力,因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亦未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是其於警詢時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關附表編號含二十四號之後堆高機為甲亥○所竊取一節,業據甲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在卷,核與各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參見前揭警詢筆錄)之指述相符,亦有同案被告甲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可佐,另有上揭所示被害人之報案三聯單、查獲照片(參見警一卷上述被害人筆錄之後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參見警一卷第五十一頁至第七十七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六八號偵查卷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九頁)等件存卷可參,是附表編號二十四號後所示之堆高機為甲亥○所偷竊,堪認為真實。又查被告巳○○前於八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以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上訴,由本院二審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十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0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三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而上揭假釋亦經撤銷,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入監執行殘刑一年八月九日,並接續執行上開三罪,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即巳○○之入監服刑期間為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及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應先予認定。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關甲辛○自巳○○入監服刑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服刑期滿出監之日止,受巳○○指示,與之有犯意聯絡,明知甲亥○所交付之堆高機為偷竊所得贓物,仍與甲亥○接洽故買堆高機事宜,前後總計故買,即附表編號三十九號至一一八號範圍內,約八十台堆高機等情,業據被告甲辛○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巳○○入監服刑交代全權處理公司業務,向甲亥○、甲天○買受堆高機,以TOYOTA廠牌居多,每台約較市價便宜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因恐係贓物而將車牌卸下,亦有以噴漆或拆除車身等方式整理,再出售予豐原市之邱董,而巳○○交代車子廠牌並有一定價格等語(參見警一卷第三十三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八六號偵查卷,下稱偵六卷,第四十四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述:巳○○交代可向甲亥○買受堆高機,起初甲亥○曾說要交付讓渡書及報單等證明文件,卻皆無之,後亦告知係偷竊而得等語(參見本院卷四第五十五頁),顯見甲辛○已有故買贓物之認識甚明,另參以同案被告辛○○於警詢、偵訊時迭次證稱:載運堆高機至嘉義市○○路甲辛○處,甲辛○知悉係贓物等語(參見警一卷第二十四頁;偵六卷第四十頁),而證人甲亥○、甲天○亦皆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竊得之堆高機曾由壬○○、辛○○載運至巳○○處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四十一頁、第五十三頁),皆核與證人即巳○○之妻黃靜女、弟李明憲、提供帳戶予甲亥○使用之余美惠於警詢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查獲之車牌0面、余美惠帳戶存摺明細影本、甲亥○出具之余美惠帳戶明細表一紙(參見警偵一卷第一0六頁至一二二頁及偵六卷第一百頁)為憑,是被告甲辛○為巳○○之員工,受其交代處理公司買賣堆高機事務,明知甲亥○所交付堆高機為贓物仍故買之,應屬非虛。至於巳○○出獄後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被查獲之同年九月二日止,即附表所示編號一一九至一二二號堆高機部分,因甲辛○猶繼續與甲亥○接洽故買贓物,業據甲亥○證述在卷(參見本院卷二第八十二頁及第八十七頁),且為警查獲當日,甲辛○亦係在庚峻公司現場,況其已知悉甲亥○所交付為贓物,再輔以僅編號一二0號之堆高機外,其餘皆係甲辛○所自承故買之TOYOTA廠牌堆高機,又該段時間余美惠帳戶內確有甲辛○之匯款(參見警一卷第一0七頁至第一0九頁)等情,足徵其仍繼續參與故買贓物之犯行。至於甲辛○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於其負責期間,向甲亥○故買為TOYOTA廠牌,幾乎沒有其他廠牌,每月三、四台等語(參見本院卷四第五十六頁),然觀之附表編號三十九至一二二號,共計一百十二台堆高機,其中TOYOTA廠牌有四十九台,若依甲辛○自承每月故買三、四台,於其負責期間亦應有六十至八十台之多,顯見甲辛○不只故買TOYOTA廠牌,應尚有其他廠牌之堆高機,由其坦承之故買數量,應至少有八十台之多,又因甲亥○對於所偷竊堆高機之詳細數目已無法確定,於偵查中尚且自承有四百、五百台之多(參見偵六卷第一一六頁),且故買贓物又未留下交易相關資料,復佐以甲亥○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附表所示堆高機贓物,絕大部分賣予巳○○,一部份賣予溪湖阿從、鹿港郭顯朝(或阿賢、音譯)、臺南永康吳先生、彰化吳先生等人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七十九頁;偵六卷第一一六頁),是附表編號三十九至一二二號,其中至少八十台應為甲辛○以庚峻公司名義故買之,並恃以為業,賴以維生,其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三、訊據被告巳○○,固坦認係庚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於入監服刑期間,由甲辛○負責公司經營,另甲辛○交付之李周任之支票係向其妻黃靜女拿取無誤,惟否認曾向甲亥○等人故買贓物堆高機,辯稱:因甲亥○記恨其報警而遭查獲,遂誣指其故買贓物,吩咐甲辛○買受堆高機時須有來源證明文件,不知甲辛○向甲亥○買受堆高機云云,經查:
(一)證人甲亥○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到庭均結證稱:認識巳○○係於十幾年前因銷贓之故,其應知悉所買賣堆高機為贓物。巳○○於九十一年初或九十年底自印尼回臺後,即開始交易,由其指定廠牌,即附表所示之TOYOTA、TCM及小松廠牌,直至九十四年七月底或八月初,大約賣予三百台,價格視新舊,約十一、十二萬元左右,最貴則達三十萬元,皆約市價之半,付款方式起初由巳○○以現金付款,後曾交付其父親李周任之支票,亦曾由甲辛○匯款至余美惠帳戶或交付李周任之支票;巳○○入監之前,即案件尚在審理時,即交代與甲辛○接洽,入監後即由甲辛○負責,又因巳○○已指定堆高機廠牌,運送司機辛○○、陳金吉等人於快到巳○○指定地點時,電話聯絡甲辛○即可;巳○○出獄後,仍由甲辛○接洽,但巳○○亦曾以甲辛○電話聯絡之,最後一次買賣運送至其指定處所時,為警查獲,至於交易對象應係巳○○等語(參見偵六卷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一七頁;本院卷二第五十三頁、第七十四頁至第八十八頁),佐以被告巳○○於偵查中亦自承:約九十年底自印尼返臺,與甲天○係兒時玩伴等語(參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五0三號偵查卷,下稱偵五卷,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顯見甲亥○對於巳○○之情況知悉甚稔,而巳○○與甲亥○、甲天○父子雙方亦應有所往來。另輔以巳○○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前案(即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十七號判決所示之八十八年四月、五月間,參見本院卷二第十七頁)贓物堆高機係向蕭文慶故買,亦知悉係甲亥○所賣予蕭文慶等語,且不否認與甲亥○係舊識(參見本院卷四第五十六頁),與上揭甲亥○證述相符,益徵巳○○早於前案之八十八年四月、五月間,即已知悉甲亥○所出賣之堆高機係贓物。況證人甲亥○係以偷竊堆高機為常業,應有其銷贓管道,由附表所示堆高機廠牌,依被害人對於失竊堆高機廠牌之指述,其中TOYOTA廠牌(即豐田牌)共計六十七台,TCM廠牌十八台,小松廠牌計四十台,其餘廠牌甚為少數,即核與甲亥○證述或甲辛○所供述之巳○○指定廠牌相符,巳○○辯稱並無指定廠牌云云,要非可採。參諸巳○○既為庚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買賣堆高機為其業務範圍,並由其妻黃靜女交付以其父親李周任為名之支票支付故買之貨款,對於故買堆高機之營運狀態,實無從推卸責任而執詞毫不知情。再者,巳○○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查獲當日係發現甲亥○又將贓物堆高機載運至其公司處,其知道遂報警處理,甲亥○即因此記恨而誣指其故買贓物等語(參見本院卷四第五十八頁),然觀其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警詢時,僅供稱:對甲辛○與甲亥○接洽故買贓物並不知情等語(參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嘉竹警偵字第0950081755號卷,下稱警五卷,第二頁),復於事隔數月後之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偵查時,亦僅供陳:故買贓物係甲辛○個人行為,其以公司名義從事不法,中飽私囊,因在獄中服刑,毫不知悉上情等語(參見偵五卷第十八頁),皆從未提及係甲亥○挾怨報復等情,卻於本院審理時反執詞甲亥○誣指云云,無異係飾詞卸責。況且甲亥○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係因巳○○發現被警跟蹤而不願收貨,導致被警查獲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八十二頁),即甲亥○並未實際駕駛大貨車載運堆高機,皆由司機運送,巳○○何能即知係甲亥○所載運前來?且又知悉載運之堆高機為贓物而得報警?益徵巳○○早已知悉甲亥○前曾載運堆高機至其公司且堆高機係贓物,應屬無疑。是巳○○上述辯稱皆無足採,衡情甲亥○證述巳○○指定堆高機廠牌及其前述交付李周任支票暨上開甲辛○故買贓物等情,巳○○入監服刑前,即有向甲亥○故買堆高機贓物之事實,堪可認定。
(二)至於,巳○○入監服刑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止之期間,交由甲辛○處理故買堆高機等情,業據證人黃靜女於警詢時證述:擔任庚峻企業行會計,堆高機買賣由甲辛○指示後開立支票,帳款由公司支付,所得歸公司,每月給予甲辛○一、二萬元供其花用等語(參見警一卷第四十一頁至第四十二頁),另證人李明憲於警詢時亦陳稱:巳○○於入監服刑前交代甲辛○負責公司業務,財務調度亦由甲辛○處理等語(同前警卷第三十七頁至第三十九頁),且甲亥○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足證巳○○確實交代甲辛○於其入監服刑時,處理買賣堆高機事宜。衡情巳○○既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對於經營之盈虧,理應照料,縱入獄服刑,指示甲辛○處理,以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無致虧本或倒閉,亦合常理,且甲辛○故買贓物之費用,由巳○○之父親李周任之支票,即庚峻公司負責支付,所得並歸公司所有,亦據黃靜女證述無訛,即以公司名義從事故買贓物,且買得價格皆較市價低廉,藉此牟利,實際負責人巳○○實無從諉稱不知,其以入獄服刑而對於經營狀態毫不知悉等語置辯,亦屬卸責,不足為採。再以巳○○非但早於前案之八十八年間已知悉甲亥○所出賣之堆高機為偷竊所得,尚且於入獄服刑前交代甲辛○向甲亥○買受堆高機,其故買贓物之犯行,即甲亥○所證稱自九十一年初巳○○從印尼返臺後,即有交易等情,尚可採信。至於甲亥○證述前後賣予約三百台,惟尚有其他贓物堆高機並未供出,而以本件附表所示之一百六十台堆高機,其中附表編號二十四號之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即含編號二十三前之故買犯行為前案既判力所及,詳如後述)至編號一二二號,應逾八十台堆高機為巳○○、甲辛○所故買,其以之為業,恃以為生,洵堪認定。
四、按刑法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該犯意之聯絡,不以共同正犯間數人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或就客觀事實可認其彼此間已有明示或默示意思合致,即應就合同意思之犯罪行為共同負責。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事後仍否保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足資參照。查被告巳○○為庚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經營中古堆高機之買賣與修理,指定廠牌由甲亥○偷竊再以低於市價之價格故買,出售而牟利,期間長達四年之久(惟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之故買犯行為前案既判力所及,詳如後述),數量眾多,以之為常業,而被告甲辛○於巳○○入監服刑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被查獲為止(即附表編號三十九至一二二號),擔任負責與甲亥○接洽故買堆高機事宜,亦明知甲亥○所交付為贓物,客觀上已足認與巳○○有犯意聯絡,雖非自始參與,仍無礙於共同正犯之認定。又其故買贓物期間長達數年,數量亦逾八十台之多,被告二人之故買贓物犯行皆符合常業犯具有反覆性、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之本質,其顯係基於常業之意思為之,並恃此營收維生甚明,揆諸前揭實務見解,應堪認成立常業犯。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已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說明
(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條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雖亦經修正,但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關於罰金刑及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首揭最高法院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又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增訂:「(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經查,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日)迄今未修正,其罰金之法定刑為「三千元」(貨幣單位為「銀元」),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罰金刑提高十倍為「銀元三萬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折算為「新臺幣九萬元」;又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日(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刑法分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亦為「新臺幣九萬元」,是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後,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新臺幣」之更易,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惟應適用具特別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
(三)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五十五條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前者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後者則增列但書部分,然上開修正皆僅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
(四)常業犯部分被告行為後,新修正刑法第三百五十條常業贓物罪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就被訴之常業故買贓物罪,如依新法規定,分別應按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論處,數罪併罰,經比較新、舊法,自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五)累犯部分:被告行為後,修正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應論以累犯,修正前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故意犯或過失犯,均應論以累犯,即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故意犯時,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構成累犯,應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僅於「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始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查被告甲辛○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十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均構成累犯,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六)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以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肆、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巳○○、甲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以犯故買贓物為常業罪,其中就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被查獲時止(即附表編號三十九至一二二號)其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檢察官起訴書並未論及該二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尚有未洽,應予更正。又甲辛○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已於上述,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正當經營生意,故買贓物而牟利,期間及數量皆鉅,造成眾多被害人追索無著,損失亦難估計,且巳○○飾詞卸責,犯後態度不佳,而甲辛○犯後坦認,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於查獲之甲辛○帳冊及車牌0面,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不予宣告沒收。另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於庚峻公司查獲之十八台堆高機,雖被告辯稱係具合法來源而買受,惟僅提出訂購合約書或讓渡書(參見警一卷第七十七頁;偵六卷第五十七頁至第八十二頁),並未提出出口報單或一般堆高機買賣所應交付之出廠證明,是否合法取得,已有所疑,又因財產性犯罪所得之物,其原所有權人依法尚得主張返還請求權,亦無得宣告沒收,然是否為贓物,應由相關單位續為追緝偵辦,審酌本案尚未終局審結,暫無從依其所請而發還,併予敘明。
伍、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巳○○故買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號之堆高機云云,惟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而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所明定。即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是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全部犯罪事實,均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五七八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即若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是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另刑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即常業犯具有連續行為之性質,其犯行亦不可違反上述既判力效力而重複評價。經查,被告巳○○前因犯連續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上訴本院二審,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十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被告前案連續故買贓物案之判決既判力時點,應至最後事實審即第二審宣判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則本件原起訴事實既認定被告自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號之九十二年三月間,多次故買贓物之犯行,均係反覆基於故買贓物犯意為之,應為前案既判力所及,本院自不得重複論科,原應為免訴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起訴且為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為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二)被告甲辛○故買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八號之堆高機云云,惟查,甲辛○係於巳○○入監服刑前,未至庚峻公司工作,業據被告甲辛○坦承在卷,核與證人黃靜女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警詢時證稱:甲辛○在公司工作約一年八月等語(參見警一卷第四十一頁)相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甲辛○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檢察官此部分指訴,尚乏積極證據證明之,惟此部分起訴之事實,與前開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三百五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 時 間 │ 地 點 │竊 得 財 物 │所有或保管││ │ │ │廠牌 │人 │├───┼─────┼────────┼──────┼─────┤│1 │ 88.04.09 │桃園縣觀音鄉成功│ 堆高機 │ B○○ ││ │ │路2段919號 │ TOYOTA │ │├───┼─────┼────────┼──────┼─────┤│2 │ 89.01.10 │台南縣鹽水鎮孫厝│ 堆高機 │ 甲寅○ ││ │ │里1-9號 │ TOYOTA │ │├───┼─────┼────────┼──────┼─────┤│3 │ 90.01間 │桃園縣大溪鎮石園│ 堆高機二台 │ w○○ ││ │ │路412巷內對面倉 │ 台麗福 │ ││ │ │庫內 │ 小 松 │ │├───┼─────┼────────┼──────┼─────┤│4 │ 90.07間 │雲林縣土庫鎮奮起│ 堆高機 │ 甲D○ ││ │ │里綺湖151-2號 │ │ │├───┼─────┼────────┼──────┼─────┤│5 │ 90.09.08 │桃園縣龍潭鄉九龍│ 堆高機 │ 甲丁○ ││ │ │村健行路393號內 │ TOYOTA │ │├───┼─────┼────────┼──────┼─────┤│6 │ 90.12.28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 堆高機 │ C○○ ││ │ │村工二路99號內 │ TOYOTA二台 │ ││ │ │ │ 小松一台 │ │├───┼─────┼────────┼──────┼─────┤│7 │ 91.01間 │桃園縣大園鄉埔心│ 堆高機 │ 甲乙○ ││ │ │7鄰75-11號 │ 小 松 │ │├───┼─────┼────────┼──────┼─────┤│8 │ 91.02.20 │桃園縣大園鄉工四│ 堆高機二台 │ 甲戌○ ││ │ │路5號及工五路3號│ 小 松 │ │├───┼─────┼────────┼──────┼─────┤│9 │ 91.03.06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 堆高機二台 │ a○○ ││ │ │村湳窩口11號 │ 小 松 │ │├───┼─────┼────────┼──────┼─────┤│10 │ 91.04.12 │桃園縣龍潭鄉九龍│ 堆高機 │ 甲丁○ ││ │ │村健行路393號內 │ │ │├───┼─────┼────────┼──────┼─────┤│11 │ 91.08間 │新竹縣湖口鄉信義│ 堆高機 │ 地○○ ││ │ │村王爺龍2-50號 │ TCM │ │├───┼─────┼────────┼──────┼─────┤│12 │ 91.08.14 │桃園縣新屋鄉望間│ 堆高機 │ 寅○○ ││ │ │村13鄰13-2號 │ │ │├───┼─────┼────────┼──────┼─────┤│13 │ 91.08.22 │桃園縣大園鄉五權│堆高機二台 │ A○○ ││ │ │村中正東路2段576│ TOYOTA │ ││ │ │號 │ │ │├───┼─────┼────────┼──────┼─────┤│14 │ 91.09間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 堆高機 │ g○○ ││ │ │村車頭240-1號 │ │ │├───┼─────┼────────┼──────┼─────┤│15 │ 91.10間 │桃園縣八德市車勇│ 堆高機 │ 玄○○ ││ │ │街565巷30號 │ 小 松 │ │├───┼─────┼────────┼──────┼─────┤│16 │ 91.11間 │桃園縣新屋鄉社子│ 堆高機 │ 陳輝城 ││ │ │村6鄰36-6號 │ │ │├───┼─────┼────────┼──────┼─────┤│17 │ 91.11.19 │桃園縣大園鄉溪海│ 堆高機 │ 黃○○ ││ │ │村3鄰溪洲子25-4 │ TOYOTA │ ││ │ │號 │ │ │├───┼─────┼────────┼──────┼─────┤│18 │ 91年底 │新竹縣關西鎮東安│ 堆高機 │ z○○ ││ │ │里中豐路1段150號│ TCM │ ││ │ │內 │ │ │├───┼─────┼────────┼──────┼─────┤│19 │ 91.12.19 │桃園縣新屋鄉埔頂│ 堆高機 │ P○○ ││ │ │村4鄰15-9號 │ TOYOTA │ │├───┼─────┼────────┼──────┼─────┤│20 │ 91.12.22 │桃園縣新屋鄉永安│ 堆高機 │ V○○ ││ │ │村232號 │ TOYOTA │ │├───┼─────┼────────┼──────┼─────┤│21 │ 91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 堆高機 │ 甲C○ ││ │ │村1鄰33-12號 │ TOYOTA │ │├───┼─────┼────────┼──────┼─────┤│22 │ 92.01.03 │桃園縣新屋鄉楊梅│ (2輛) │ 甲未○ │○ ○ ○鎮○○路○段○○○巷│ │ ││ │ │100號 │ │ │├───┼─────┼────────┼──────┼─────┤│23 │ 92.03間 │桃園縣中壢市內壢│ 堆高機 │ 未○○ ││ │ │里下內壢78-3號 │ 小 松 │ │├───┼─────┼────────┼──────┼─────┤│24 │ 92.05.18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 堆高機 │ L○○ ││ │ │村楊銅路1段294號│ TOYOTA │ │├───┼─────┼────────┼──────┼─────┤│25 │ 92.06間 │桃園縣楊梅鎮三湖│ 堆高機 │ r○○ ││ │ │里16-1號 │ TOYOTA │ │├───┼─────┼────────┼──────┼─────┤│26 │ 92.07.14 │桃園縣楊梅鎮秀才│ 堆高機 │ F○○ ││ │ │路35-5號 │ 小 松 │ │├───┼─────┼────────┼──────┼─────┤│27 │ 92.07.20 │桃園縣新屋鄉永安│ 堆高機 │ 卯○○ ││ │ │村下庄子250號 │ TOYOTA │ │├───┼─────┼────────┼──────┼─────┤│28 │ 92.08.04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 堆高機 │ H○○ ││ │ │村中豐路533巷148│ 小 松 │ ││ │ │號內 │ │ │├───┼─────┼────────┼──────┼─────┤│29 │ 92.08間 │雲林縣西螺鎮社口│ 堆高機四台 │ l○○ ││ │ │68-39號 │ TOYOTA │ │├───┼─────┼────────┼──────┼─────┤│30 │ 92.09.01 │台南縣鹽水鎮孫厝│ 堆高機 │ 甲寅○ ││ │ │里1-9號 │ TOYOTA │ │├───┼─────┼────────┼──────┼─────┤│31 │ 92.09間 │桃園縣楊梅鎮三湖│ 堆高機 │ 午○○ ││ │ │里5-1號 │ 小 松 │ │├───┼─────┼────────┼──────┼─────┤│32 │ 92.09間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 堆高機 │ 陳富卿 ││ │ │村大新1街331號 │ TOYOTA │ │├───┼─────┼────────┼──────┼─────┤│33 │ 92.09間 │台南縣安定鄉管寮│ 堆高機 │ 戊○○ ││ │ │村24-14號 │ 揚 鐵 │ │├───┼─────┼────────┼──────┼─────┤│34 │ 92.09.09 │桃園縣龍潭鄉大庄│堆高機二台 │ Y○○ ││ │ │路24-2號內 │ 小 松 │ │├───┼─────┼────────┼──────┼─────┤│35 │ 92.09.13 │桃園縣大溪鎮仁和│ 堆高機 │ E○○ ││ │ │里廟前22-6號農會│ 三 菱 │ ││ │ │內 │ │ │├───┼─────┼────────┼──────┼─────┤│36 │ 92.10.14 │新竹縣關西鎮中豐│ 堆高機 │ 子○○ ││ │ │路2段107號內 │ TOYOTA │ │├───┼─────┼────────┼──────┼─────┤│37 │ 92.10間 │新竹縣湖口鄉湖口│ 堆高機 │ f○○ ││ │ 某時 │村湖中路202號 │ 小 松 │ │├───┼─────┼────────┼──────┼─────┤│38 │ 92.11.03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 堆高機 │ M○○ ││ │ │村中豐路531-1號 │ TCM │ │├───┼─────┼────────┼──────┼─────┤│39 │ 93.01間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 堆高機 │ x○○○ ││ │ │村中原路2段283號│ TCM │ │├───┼─────┼────────┼──────┼─────┤│40 │ 93.01.10 │台南縣安定鄉管寮│堆高機二台 │ 戊○○ ││ │ │村24-14號 │ 小 松 │ │├───┼─────┼────────┼──────┼─────┤│41 │ 93.02.09 │台南縣新化鎮中山│堆高機二台 │ R○○ ││ │ │路1001號 │ TOYOTA │ │├───┼─────┼────────┼──────┼─────┤│42 │ 93.03間 │桃園縣觀音鄉國光│ 堆高機 │ 申○○ ││ │ │路6號 │ TOYOTA │ │├───┼─────┼────────┼──────┼─────┤│43 │ 93.03間 │桃園縣觀音鄉草漯│ 堆高機 │ 亥○○ ││ │ │村大同1路10號 │ 小 松 │ │├───┼─────┼────────┼──────┼─────┤│44 │ 93.03間 │桃園縣中壢市內定│ 堆高機 │ i○○ ││ │ │里和圳北路2段 │ TOYOTA │ ││ │ │545-1號 │ │ │├───┼─────┼────────┼──────┼─────┤│45 │ 93.03間 │新竹縣湖口鄉長嶺│堆高機二台 │ t○○ ││ │ │村四湖尾工廠內 │ │ │├───┼─────┼────────┼──────┼─────┤│46 │ 93.03.19 │台南縣鹽水鎮孫厝│堆高機一台 │ 甲寅○ ││ │ │里1-9號 │ TOYOTA │ │├───┼─────┼────────┼──────┼─────┤│47 │ 93.04.05 │桃園縣觀音鄉工業│ 堆高機 │ v○○ ││ │ │二路4號 │ │ │├───┼─────┼────────┼──────┼─────┤│48 │ 93.04.06 │桃園縣觀音鄉大同│ 堆高機 │ 宙○○ ││ │ │一路24號 │ 台晶 │ │├───┼─────┼────────┼──────┼─────┤│49 │ 93.04間 │雲林縣二崙鄉永定│ 堆高機 │ U○○ ││ │ │路112號對面 │ TOYOTA │ │├───┼─────┼────────┼──────┼─────┤│50 │ 93.04間 │嘉義市太保市北興│ 堆高機 │ 甲戊○ ││ │ │路467巷2號 │ │ │├───┼─────┼────────┼──────┼─────┤│51 │ 93.04.09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 堆高機 │ W○○ ││ │ │村中原路2段1號 │ 小松 │ │├───┼─────┼────────┼──────┼─────┤│52 │ 93.04.13 │桃園縣平鎮市南勢│ 堆高機 │ G○○ ││ │ │1段86號內 │ TOYOTA │ │├───┼─────┼────────┼──────┼─────┤│53 │ 93.04.25 │桃園縣觀音鄉工業│堆高機三台 │ X○○ ││ │ │2路26號 │ TCM │ │├───┼─────┼────────┼──────┼─────┤│54 │ 93.05.03 │桃園縣新屋鄉永安│ 堆高機 │ 甲午○ ││ │ │村下庄子238號 │ 小 松 │ │├───┼─────┼────────┼──────┼─────┤│55 │ 93.05.04 │桃園縣觀音鄉白沙│ 堆高機 │ 甲申○ ││ │ │屯小段14號 │ 三 菱 │ │├───┼─────┼────────┼──────┼─────┤│56 │ 93.05間 │新竹縣竹北市長青│ 堆高機 │ b○○ ││ │ │路2段99號 │ 台麗福 │ │├───┼─────┼────────┼──────┼─────┤│57 │ 93.05間 │桃園縣新屋鄉社子│ 堆高機 │ 甲丑○ ││ │ │村1鄰1-18號 │ 小 松 │ │├───┼─────┼────────┼──────┼─────┤│58 │ 93.05.17 │桃園縣觀音鄉廣興│ 堆高機 │ 王聖棋 ││ │ │村溝尾30之7號 │ TCM │ │├───┼─────┼────────┼──────┼─────┤│59 │ 93.05.21 │雲林縣西螺鎮埔心│堆高機二台 │ u○○ ││ │ │路210-11號 │ TOYOTA │ │├───┼─────┼────────┼──────┼─────┤│60 │ 93.05.22 │桃園縣觀音鄉慶興│ 堆高機 │ 甲黃○ ││ │ │村中山路1段991巷│ TOYOTA │ ││ │ │11號 │ │ │├───┼─────┼────────┼──────┼─────┤│61 │ 93.06.04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 堆高機 │ h○○ ││ │ │村烏林15-8號 │ TOYOTA │ │├───┼─────┼────────┼──────┼─────┤│62 │ 93.06間 │桃園縣觀音鄉大潭│ 堆高機 │ 甲○○ ││ │ │村6鄰11號 │TOYOTA二台 │ ││ │ │ │TCM 一台 │ │├───┼─────┼────────┼──────┼─────┤│63 │ 93.06間 │新竹縣橫山鄉大肚│ 堆高機 │ 甲丙○ ││ │ │村12鄰60-1號 │ │ │├───┼─────┼────────┼──────┼─────┤│64 │ 93.06.06 │桃園縣楊梅鎮民富│ 堆高機 │ 甲卯○ ││ │ │路3段929巷110號 │ │ │├───┼─────┼────────┼──────┼─────┤│65 │ 93.06.09 │新竹縣新豐鄉新豐│ 堆高機 │ j○○ ││ │ │村新和路106號 │ TOYOTA │ │├───┼─────┼────────┼──────┼─────┤│66 │ 93.06.14 │桃園縣新屋鄉笨港│ 堆高機 │ 甲宇○ ││ │ │村埔子頂27-1號 │ 小 松 │ │├───┼─────┼────────┼──────┼─────┤│67 │ 93.06.15 │雲林縣二崙鄉永安│ 堆高機 │ u○○ ││ │ │里永定厝路357之5│ TOYOTA │ ││ │ │號 │ │ │├───┼─────┼────────┼──────┼─────┤│68 │ 93.06.21 │新竹縣新豐鄉鳳坑│ 堆高機 │ K○○ ││ │ │村14鄰668-1號 │ TCM │ │├───┼─────┼────────┼──────┼─────┤│69 │ 93.06.22 │桃園縣八德市豐田│ 堆高機 │ 戌○○ ││ │ │街168號 │ TOYOTA │ │├───┼─────┼────────┼──────┼─────┤│70 │ 93.06.26 │桃園縣新屋鄉社子│ 堆高機 │ 甲壬○ ││ │ │村10鄰5-1號 │ TCM │ │├───┼─────┼────────┼──────┼─────┤│71 │ 93.07間 │桃園縣觀音鄉玉林│ 堆高機 │ 甲己○ ││ │ │路2段56號 │ TOYOTA │ │├───┼─────┼────────┼──────┼─────┤│72 │ 93.07間 │台南縣永康市中山│ 堆高機 │ q○○ ││ │ │北路885巷168號 │ TOYOTA │ │├───┼─────┼────────┼──────┼─────┤│73 │ 93.07間 │桃園縣觀音鄉大潭│ 堆高機 │ 甲○○ ││ │ │村6鄰11號 │ │ │├───┼─────┼────────┼──────┼─────┤│74 │ 93.08.03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 堆高機 │ N○○ ││ │ │路九龍段276巷128│ 小 松 │ ││ │ │弄22之1 │ │ │├───┼─────┼────────┼──────┼─────┤│75 │ 93.08.08 │台南縣安定鄉管寮│堆高機三台 │ 戊○○ ││ │ │村24-14號 │ 小 松 │ │├───┼─────┼────────┼──────┼─────┤│76 │ 93.08.16 │桃園縣中壢市內定│ 堆高機 │ o○○ ││ │ │里吉林北路2號 │ 小 松 │ │├───┼─────┼────────┼──────┼─────┤│77 │ 93.08.23 │台南縣永康市中山│ 堆高機 │ c○○ ││ │ │北路610號 │ 小 松 │ │├───┼─────┼────────┼──────┼─────┤│78 │ 93.08.24 │桃園縣龍潭鄉九座│ 堆高機 │ O○○ ││ │ │寮43之22號 │ TCM │ │├───┼─────┼────────┼──────┼─────┤│79 │ 93.08.24 │雲林縣二崙鄉復興│堆高機二台 │ 甲癸○ ││ │ │村隆興路1-3號 │ 小 松 │ │├───┼─────┼────────┼──────┼─────┤│80 │ 93.08間 │桃園縣中壢市內定│堆高機二台 │ 天○○ ││ │ │里8鄰11-80號 │ 小 松 │ │├───┼─────┼────────┼──────┼─────┤│81 │ 93.09.06 │桃園縣觀音鄉富林│ 堆高機 │ 甲子○ ││ │ │村4鄰37號內 │ 小 松 │ │├───┼─────┼────────┼──────┼─────┤│82 │ 93.09.13 │新竹縣湖口鄉長嶺│堆高機二台 │ t○○ ││ │ │村四湖尾工廠內 │豐田、TCM │ │├───┼─────┼────────┼──────┼─────┤│83 │ 93.09間 │桃園縣八德市東勇│ 堆高機 │ 甲A○○ ││ │ │489巷22之1號 │ 小 松 │ │├───┼─────┼────────┼──────┼─────┤│84 │ 93.10.17 │新竹縣湖口鄉長嶺│ 堆高機 │ 乙○○ ││ │ │村中平路2段606號│ 小 松 │ │├───┼─────┼────────┼──────┼─────┤│85 │ 93.10.20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 堆高機 │ 甲B○ ││ │ │村5鄰88號 │ │ │├───┼─────┼────────┼──────┼─────┤│86 │ 93.10間 │桃園縣蘆竹鄉富國│ 堆高機 │ S○○ ││ │ │路1段245號 │ 小 松 │ │├───┼─────┼────────┼──────┼─────┤│87 │ 93.10間 │桃園縣楊梅鎮三湖│ 堆高機 │ r○○ ││ │ │里16-1號 │ TCM │ │├───┼─────┼────────┼──────┼─────┤│88 │ 93.10間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 堆高機 │ k○ ││ │ │村功區三路7號 │ │ │├───┼─────┼────────┼──────┼─────┤│89 │ 93.10.31 │桃園縣龍潭鄉龍源│堆高機二台 │ y○○ ││ │ │路483-1號 │ 小 松 │ │├───┼─────┼────────┼──────┼─────┤│90 │ 93.11.13 │嘉義市西區海口寮│ 堆高機 │ 甲甲○ ││ │ │路85號 │ │ │├───┼─────┼────────┼──────┼─────┤│91 │ 93.12.20 │雲林縣莿桐鄉埔心│堆高機二台 │ 丁○○ ││ │ │村142號 │ 台麗福 │ ││ │ │ │ TOYOTA │ │├───┼─────┼────────┼──────┼─────┤│92 │ 94.02間 │苗栗縣竹南鎮大埔│堆高機二台 │ 甲玄○ ││ │ │里農王路. 沅冠運│ TOYOTA │ ││ │ │輸公司 │ │ │├───┼─────┼────────┼──────┼─────┤│93 │ 94.02間 │苗栗縣竹南鎮仁愛│堆高機二台 │ 宇○○ ││ │ │路2133巷71號 │ TOYOTA │ │├───┼─────┼────────┼──────┼─────┤│94 │ 94.02.06 │桃園縣龍潭鄉渴望│堆高機二台 │ 甲辰○ ││ ○ ○○區○○路○號內 │ TCM │ │├───┼─────┼────────┼──────┼─────┤│95 │ 94.02.07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 堆高機 │ D○○ ││ │ │路1801號 │ TOYOTA │ │├───┼─────┼────────┼──────┼─────┤│96 │ 94.02.09 │桃園縣八德市興仁│ 堆高機 │ I○○ ││ │ │里庄頭路1號 │ TOYOTA │ │├───┼─────┼────────┼──────┼─────┤│97 │ 94.02.10 │苗栗縣竹南鎮公館│堆高機二台 │ Z○○ ││ │ │里大埔頂5之6號內│ TOYOTA │ │├───┼─────┼────────┼──────┼─────┤│98 │ 94.02.11 │新竹市香山區五福│堆高機二台 │ p○○ ││ │ │路1段466號 │ TOYOTA │ │├───┼─────┼────────┼──────┼─────┤│99 │ 94.02間 │雲林縣元長鄉西庄│ 堆高機 │ 癸○○ ││ │ │村109.17號 │ │ │├───┼─────┼────────┼──────┼─────┤│100 │ 94.02.17 │苗栗縣竹南鎮崎頂│ 堆高機 │ 丙○○ ││ │ │里16鄰和義街5號 │ TOYOTA │ │├───┼─────┼────────┼──────┼─────┤│101 │ 94.02.25 │新竹縣芎林鄉五和│ 堆高機 │ 己○○ ││ │ │街228號 │ │ │├───┼─────┼────────┼──────┼─────┤│102 │ 94.02.26 │新竹市香山區鹽水│ 堆高機 │ d○○ ││ │ │里中華路6段67巷3│ 小 松 │ ││ │ │號 │ │ │├───┼─────┼────────┼──────┼─────┤│103 │ 94.03.02 │新竹縣北埔鄉水村│ 堆高機 │ s○○ ││ │ │3鄰31-2號 │ │ │├───┼─────┼────────┼──────┼─────┤│104 │ 94.03.03 │苗栗縣竹南鎮崎頂│ 堆高機 │ 甲宙○ ││ │ │里崎腳5-10號 │ TCM │ │├───┼─────┼────────┼──────┼─────┤│105 │ 94.03.21 │桃園縣楊梅鎮楊湖│ 堆高機 │ 黃金川 ││ │ │路1段639號 │ TOYOTA │ │├───┼─────┼────────┼──────┼─────┤│106 │ 94.04間 │桃園縣八德市廣興│ 堆高機 │ 陳昆銘 ││ │ │路1240號工廠內 │ TOYOTA │ │├───┼─────┼────────┼──────┼─────┤│107 │ 94.04間 │台南縣安定鄉公親│ 堆高機 │ 甲庚○ ││ │ │寮公學路1-10號 │ 揚鐵 │ │├───┼─────┼────────┼──────┼─────┤│108 │ 94.04.18 │新竹縣關西鎮大同│ 堆高機 │ 甲巳○ ││ │ │里水坑8號內 │ TCM │ │├───┼─────┼────────┼──────┼─────┤│109 │ 94.04.25 │桃園縣楊梅鎮號老│ 堆高機 │ 庚○○ ││ │ │莊路230號 │ TOYOTA │ │├───┼─────┼────────┼──────┼─────┤│110 │ 94.04.29 │雲林縣二崙鄉復興│堆高機二台 │ T○○ ││ │ │村隆興路12之30號│日產、TOYOTA│ │├───┼─────┼────────┼──────┼─────┤│111 │ 94.05間 │台南縣永康市中山│ 堆高機 │ q○○ ││ │ │北路885巷168號 │ TOYOTA │ │├───┼─────┼────────┼──────┼─────┤│112 │ 94.05.23 │新竹縣竹北市白地│ 堆高機 │ e○○ ││ │ │里中正西路1596-3│ TOYOTA │ ││ │ │號 │ │ │├───┼─────┼────────┼──────┼─────┤│113 │ 94.05.24 │新竹市香山區中華│堆高機二台 │ n○○ ││ │ │路段648巷22號 │ TOYOTA │ │├───┼─────┼────────┼──────┼─────┤│114 │ 94.06.05 │新竹縣新豐鄉新豐│ 堆高機 │ 酉○ ││ │ │村新和路90號 │ TOYOTA │ │├───┼─────┼────────┼──────┼─────┤│115 │ 94.06.06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堆高機二台 │ 甲B○ ││ │ │村5鄰88號 │ │ │├───┼─────┼────────┼──────┼─────┤│116 │ 94.07.01 │桃園縣大園鄉橫峰│堆高機四台 │ Q○○ ││ │ │村中山南路605號 │ TCM二台 │ ││ │ │ │ 豐田二台 │ │├───┼─────┼────────┼──────┼─────┤│117 │ 94.07.16 │桃園縣大園鄉溪海│ 堆高機 │ 甲酉○ ││ │ │村聖德北路62號 │ TOYOTA │ │├───┼─────┼────────┼──────┼─────┤│118 │ 94.07.18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 堆高機 │ 甲地○ ││ │ │村16-18號內 │ TOYOTA │ │├───┼─────┼────────┼──────┼─────┤│119 │ 94.07.25 │桃園縣觀音鄉坑尾│堆高機四台 │ J○○ ││ │ │村廣興段142號 │ TOYOTA │ │├───┼─────┼────────┼──────┼─────┤│120 │ 94.07.27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 堆高機 │ 辰○○ ││ │ │村中原路2段400號│ 小 松 │ │├───┼─────┼────────┼──────┼─────┤│121 │ 94.08.16 │台南縣安定鄉港口│ 堆高機 │ m○○ ││ │ │村港口333-18號 │ TOYOTA │ │├───┼─────┼────────┼──────┼─────┤│122 │ 94.08.17 │桃園縣龍潭鄉九龍│ 鏟裝機 │ 丑○○ ││ │ │村健行路131號內 │ TOYOTA │ │└───┴─────┴────────┴──────┴─────┘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