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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9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美英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