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9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美英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