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黃木春律師被 告 丙○○
4樓(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丙○○均解除禁止通信接見。
理 由本件被告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經本院審酌案情,因同案被告甲○○已於95年11月3日以證人身分證述犯罪事實,是被告乙○○、丙○○已無與甲○○勾串之可能,認被告乙○○、丙○○已無禁止通信接見之必要,諭知解除禁止通信接見。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明蓉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