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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朴簡字第 2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朴簡字第20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長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本院於9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前於民國七十五年間因故意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諭知緩刑三年,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所受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語,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前於民國七十五年間因故意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諭知緩刑三年,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所受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語,為誤植,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0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