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0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判處罪刑確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四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百三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一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