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6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惟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11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前科表附卷可稽,因受刑人已於本件96年12月13日繫屬於本院前死亡,刑之執行對象已失其存在,自無聲請定執行刑之必要,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