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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連續意圖營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併科罰金,減為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一年底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止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連續意圖營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一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