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編號2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3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編號4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揭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