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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8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五四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0四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現尚未執行等情,有刑事判決書、減刑受刑人名冊及前科表等可憑。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罪,復均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併分別依原確定判決應適用之法律諭知如附表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查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前),而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係受刑人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則於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規定時,即生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問題,是本件:

㈠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於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亦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此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犯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第五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揆諸前揭說明,於此仍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於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罪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係依修正前規定所定標準諭知,另部分之罪依修正後規定所定標準諭知,則合併定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仍有刑法第二條之適用,此觀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非字第八七號判決意旨自明。經核本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適用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而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減刑後,則應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於定執行刑時,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依上揭說明,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是本件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五、經核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分別減刑如附表所示,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修正後)、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