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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強制及常業重利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