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689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0號、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一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一年十月確定,嗣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裁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均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以煤氣炸燬現│ │ ││ │條例 │供人使用之住│ │ ││ │ │宅未遂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壹年│ │ ││ │ │拾月 │ │ │├───────┼──────┼──────┼──────┼──────┤│ 所 犯 法 條 │第10條第1項 │刑法第176條 │ 法 條 項 款│ 法 條 項 款││ │ │、第173條第 │ │ ││ │ │3項、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15日 │93年11月23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法院檢察署 │ 法院檢察署││查 年│ │檢察署94年度│檢察署94年度│ │ ││案 度│年字號│毒偵字第639 │偵字第2176號│ │ ││號 │ │號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法院 │ 法院 ││ 最 │ │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易字第│ │ ││ 後 │案 號│330號 │221號 │ 年 字 號 │ 年 字 號 ││ 事 │ │ │ │ │ ││ 實 ├───┼──────┼──────┼──────┼──────┤│ 審 │判 決│94年7月15日 │94年12月27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期│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法院 │ 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易字第│ 年 字 號 │ 年 字 號 ││ 日 │ │330號 │221號 │ │ ││ 期 ├───┼──────┼──────┼──────┼──────┤│ │確 定│94年8月1日 │95年1月12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條 項 款│ 條 項 款││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3款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拾壹│ │ ││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 │月 │ │ │├───────┼──────┼──────┼──────┼──────┤│ 附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