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614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三號、第一一九六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九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所犯上開二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又十五日。又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施行後,其數罪併罰應執行刑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宣告易科罰金;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均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月│ │ │├───────┼──────┼──────┼──────┼──────┤│ 所 犯 法 條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法 條 項 款│ 法 條 項 款│├───────┼──────┼──────┼──────┼──────┤│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日 │95年10月18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法院檢察署 │ 法院檢察署││查 年│ │檢察署95年度│檢察署95年度│ │ ││案 度│年字號│毒偵字第1153│毒偵字第1196│ │ ││號 │ │號 │號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法院 │ 法院 ││ 最 │ │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 │ ││ 後 │案 號│767號 │767號 │ 年 字 號 │ 年 字 號 ││ 事 │ │ │ │ │ ││ 實 ├───┼──────┼──────┼──────┼──────┤│ 審 │判 決│95年12月27日│95年12月27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期│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法院 │ 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 年 字 號 │ 年 字 號 ││ 日 │ │767號 │767號 │ │ ││ 期 ├───┼──────┼──────┼──────┼──────┤│ │確 定│95年1月15日 │95年1月15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條 項 款│ 條 項 款││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3款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 │├───────┼──────┼──────┼──────┼──────┤│ 附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