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一百十日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其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拘役肆拾日。 │拘役肆拾日。 │拘役肆拾日。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10日 │95年9月14日 │95年9月18日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檢署 │嘉義地檢署 │嘉義地檢署 ││查 年│ │ │ │ ││案 度│年字號│95年度偵字第8204│95年度偵字第8204│95年度偵字第8204││號 │ │號 │號 │號 │├───┼───┼────────┼────────┼────────┤│ 最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 │ │ │ │ ││ 事 │案 號│96年度嘉簡字146 │96年度嘉簡字146 │96年度嘉簡字146 ││ 實 │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96年1月23日 │96年1月23日 │96年1月23日 ││ │日 期│ │ │ │├───┼───┼────────┼────────┼────────┤│ 確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定 │ │ │ │ ││ 日 │案 號│96年度嘉簡字146 │96年度嘉簡字146 │96年度嘉簡字146 ││ 期 │ │號 │號 │號 ││ ├───┼────────┼────────┼────────┤│ │確 定│95年2月26日 │95年2月26日 │95年2月26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 │第2條1項3款 │第2條1項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拘役貳拾日,如易│拘役貳拾日,如易│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