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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減刑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六七七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除編號4外,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除編號4外),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附表所示四罪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附表編號1、2、3部分)及定執行刑(附表1、2、3、4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琪男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毒品危害防治│贓物 │搶奪 ││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年││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治│毒品危害防治│刑法第349條1│刑法第325條 ││ │條例第10條1 │條例第10條1 │項 │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5月1日某│95年7月3日某│95年6月13日 │95年6月17日 ││ │時至同年6月 │時 │至6月20日及 │至6月20日 ││ │30日止 │ │95年7月2日至│ ││ │ │ │7月4日 │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 年│ │檢察署95年毒│檢察署95年毒│檢察署95年偵│檢察署95年偵││案 度│年字號│偵緝字第88號│偵字第947號 │字第4499、 │字第4499、 ││號 │ │ │ │4817、4822、│4817、4822、││ │ │ │ │4891號 │4891號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最 │ │ │ │ │ ││ 後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 事 │ │443號 │586號 │538號 │538號 ││ 實 ├───┼──────┼──────┼──────┼──────┤│ 審 │判 決│95年9月11日 │95年11月15日│95年10月12日│95年10月12日││ │日 期│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 日 │ │443號 │586號 │538號 │538號 ││ 期 ├───┼──────┼──────┼──────┼──────┤│ │確 定│95年9月28日 │95年12月11日│95年3月8日 │96年3月8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 不得減刑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參年││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 附 註│1、2前經定應│ │3、4前經定應│檢察官為無罪││ │執行刑一年三│ │執行刑三年二│判決部分上訴││ │月 │ │月,1、2、3 │,故本案最後││ │ │ │、4前經定應 │事實審法院仍││ │ │ │執行刑四年三│為台灣嘉義地││ │ │ │月。 │方法院。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