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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9號公 訴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慧玲)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解除禁止通信接見。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事由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經本院調查後審酌案情,因被告乙○○於本院96年9月10日行準備程序時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是被告乙○○已無與證人邱玉蘭等人或同案共犯甲○○勾串之可能,認被告乙○○已無禁止通信接見之必要,爰諭知解除禁止通信接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道周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0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