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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易字第 4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2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乙件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日期:200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