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2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