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8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七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四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