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栢璘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栢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蕭栢璘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一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