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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案件,經裁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2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9月12日,惟因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6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0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