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現於嘉義榮民醫院監護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受處分人停止監護付保護管束案件(96年度執保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7條前段、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