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3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案件,經裁判暨減處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5月1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8月24日,惟因依外役監條例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分別縮短刑期日數32日、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7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