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6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農藥「禾總除」貳拾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319號)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80號農業管理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319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農業管理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780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偽農藥「禾總除」21瓶(抽樣乙瓶送檢驗,此部分不另為沒收之諭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6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