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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9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2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55(現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四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0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