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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3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減刑如附表所載。

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業已裁定減刑之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

2 件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完畢;其中附表編號1 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復無不應減刑之例外情形,且附表所示2 罪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尚未裁定減刑之附表編號2之罪予以減刑,並就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減刑及定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 │(業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 ││ │元折算1 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20日 │95年12月4日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案 號│案 號│96年度偵字第2080號 │96年度偵字第5932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嘉簡字第824號 │96年度嘉簡字第1677號 ││ ├───┼─────────────┼─────────────┤│ │判 決│96年5月18日 │96年10月24日 ││ │日 期│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6年度嘉簡字第824號 │96年度嘉簡字第1677號 ││ ├───┼─────────────┼─────────────┤│ │確 定│96年6月20日 │96年11月21日 ││ │日 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業已裁定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 │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