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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有期徒刑三月期滿執行完畢後,再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由本院續行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蔡廷宜法 官 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