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庚○○
2丙○○共 同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五二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庚○○、丙○○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己○○(通緝中)、辛○○(通緝中)、甲○○、庚○○及丙○○等五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間共同籌設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址設嘉義市○○路○○○號一五樓),由己○○擔任董事長、辛○○及甲○○(以其妻周盈柔為登記名義董事,實際董事為甲○○)擔任董事、庚○○及丙○○(原名邱潤海)擔任監察人,己○○、辛○○、甲○○、庚○○及丙○○均明知緯宸資產管理公司應收之股款為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己○○應繳股款為五百四十萬元、辛○○應繳股款為九百三十萬元、甲○○應繳股款為六百六十萬元、庚○○應繳股款為三百萬元、丙○○應繳股款為五百四十萬元),五人均未實際繳足股款,為順利辦理緯宸資產管理公司之設立登記,竟共同基於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犯意之聯絡,由己○○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至復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以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籌備處名義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復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轉帳匯入三千萬元至上開帳戶內,作為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股款業已收足之證明,再將該帳戶存摺影本交由不知情之乙○○委請不知情之戊○○會計師據以製作該公司資本額三千萬元不實資產負債表之財務報表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並出具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旋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及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將上述款項全數轉帳匯出,未再回補,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嗣由乙○○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認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股東已依規定繳足股款,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己○○(所涉偽造文書部分,業經檢察官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併案審理)、辛○○、甲○○、庚○○及丙○○等五人,分別擔任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更名登記為緯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宸事業公司】)、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合會公司,原名緯勝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路○段○○○號七樓之一)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執行長及副總經理,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在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全民合會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之臺南服務處(址設臺南市○○路○段○○○號九樓之一○)、高雄服務處(址設高雄市○○○路○○○號九樓二)等地,對外以緯宸事業機構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名義,從事招攬合會會員業務,跟會方式為:㈠由己○○擔任會首,二十五會(含會首)為一組,每會一萬元,每月為一期,採內標方式,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標金固定為每期一千八百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標金固定為每期一千六百元,每會每期另須繳交管理費二百元,並須預繳二十五期之管理費五千元,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起會當日每會會員需繳八千二百元會款及二十五期之管理費五千元,以後每會每期固定繳交八千二百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起會當日每會會員需繳八千四百元會款,以後每會每期固定繳交八千四百元,自起會日次月起每月開標一次,以抽號碼球方式決定何人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一萬元之會款及未到期之管理費,例如某甲在第十一會標到會款,甲可領回前十個月之會款十萬元,扣除十個月管理費二千元後,甲可領得十萬三千元。㈡由己○○擔任會首,四名會員,每名會員參加六會,共二十五會(含會首),會款、標金、管理費均與上述情形相同,該四名會員依抽籤或協調方式分為A、B、C、D四組,決定後自起會日次月起依
A、B、C、D順序輪流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一萬元之會款及未到期之管理費。己○○、辛○○、甲○○、庚○○及丙○○為順利起會,共同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連續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時間,推由甲○○、庚○○依己○○、辛○○提供之虛列會員資料指示不知情之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員工丁○○、陳怡君、陳宥先,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會員,並在合會簿上虛列上述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之虛列會員及真正參加合會會員。己○○、辛○○、甲○○、庚○○及丙○○復共同基於上揭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一一一所示時間,推由甲○○、庚○○依己○○、辛○○提供之虛列會員資料指示不知情之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員工丁○○、陳怡君、陳宥先,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編號一一一所示會員,並在合會簿上虛列上述會員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一一一所示之虛列會員及真正參加合會會員。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公司及辦公室執行搜索查獲,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甲○○、庚○○、丙○○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先予敍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甲○○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三三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九、一一○、二四九頁)、本院(見本院卷㈠第七六頁、本院卷㈡第七
二、一九三、一九四、一九六頁、本院卷㈢第一七頁)、庚○○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三九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頁)、本院(見本院卷㈠第七六頁、本院卷㈡第七二、一九六、一九七頁、本院卷㈢第一七頁)、丙○○於本院(見本院卷㈠第七六頁、本院卷㈡第七二、一八六至一八九頁、本院卷㈢第一七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會計汪秀玲於調查(見調查卷第六二頁)、證人即會計師戊○○於本院(見本院卷㈡第七四至七八頁)、證人即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代辦人員乙○○於本院(見本院卷㈡第七九至八四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經濟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授中字第○九四三二○五四九三○號函(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八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登記表(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四○、一四一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章程(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四二至一四四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股東名簿(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四五頁)、查核報告書(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五○頁)、委託書(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五一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負債表(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五二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五三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籌備處復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摺(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五四至一五六頁)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甲○○、庚○○、丙○○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庚○○、丙○○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甲○○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三二至三六頁、臺中地院卷第五三、五四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九至一一一頁)、本院(見本院卷㈠第一二四頁、本院卷㈡第七二、一九五、二○○至二○三頁、本院卷㈢第一七、一○五、一○六頁)、庚○○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三八至四二頁、臺中地院卷第六五至六七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一一一頁)、本院(見本院卷㈠第一二四頁、本院卷㈡第七二、一九七、一
九八、二○一至二○三頁、本院卷㈢第一七、一○五、一○六頁)、丙○○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二七至三一頁、臺中地院卷第六○至六二頁)、偵查(見第二六二號偵查卷第七四、七五、一○六頁)、本院(見本院卷㈠第一二四頁、本院卷㈡第七二、一八九至一九一、二○一至二○三頁、本院卷㈢第一七、一○五、一○六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員工丁○○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一○二、一○三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一三一頁)、本院(見本院卷㈡第八五至九五頁、本院卷㈢第一八、一九頁)、證人即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會計汪秀玲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五五至六五頁、臺中地院卷第一一八至一二○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一三一頁)、證人即全民合會公司經理王宜芝於調查(見調查卷第六七至七二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頁)、證人即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臺南服務處經理李延發於調查(見調查卷第四四至四九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頁)、證人即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臺南服務處會計兼行政李惠慈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五○至五四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頁)、證人即全民合會公司總機解佳璇於警詢(見臺中地院卷第
一二九、一三○頁)、證人即合會會員韋經貞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七三至七五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證人即合會會員林萬裕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九○至九二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張發平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七九至八一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證人即合會會員黃禎鏗於調查(見調查卷第八三、八四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張四維於調查(見調查卷第八六至八八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午○○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九五至九七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證人即合會會員未○○於警詢(見臺中地院卷第一五至一七頁)、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一○二、一○三頁)、證人即合會會員申○○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八○、八一頁)、證人即合會會員丑○○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八二、八三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壬○○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八四、八五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寅○○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八六、八七頁)、證人即合會會員藍功字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八八、八九頁)、證人即合會會員林坤陽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九○、九一頁)、證人即合會會員癸○○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九二、九三頁)、證人即合會會員辰○○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九
四、九五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子○○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一○○、一○一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卯○○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一○四、一○五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巳○○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一○六、一○七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見調查卷第一二八至一三三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見調查卷第一三四至一三六頁)、全民合會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款明細分類帳(見調查卷第一三七、一三八頁)、全民合會公司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見調查卷第一三九至一四二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照片(見第三二○號偵查卷第六○頁)、全民合會公司照片(見第三二○號偵查卷第六一至六四頁)、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見第三二○號偵查卷第六五頁)及全民合會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見第三二○號偵查卷第六九頁)附卷可稽,復有合會理財型錄(扣押物編號一—一)、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扣押物編號一—三、二—一、三—六、三—七、四—八)、員工基本資料(扣押物編號一—四)、九十四年度獎金明細表(扣押物編號一—五)、九十五年度收入日報表(扣押物編號一—六)、九十五年度總分類帳(扣押物編號一—七)、九十四年度總分類帳(扣押物編號一—八)、分錄簿(扣押物編號一—九)、九十五年度業績獎金結算表(扣押物編號一—一○)、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緯宸事業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一—一一)、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匯款帳號(扣押物編號一—一二)、全民合會公司存摺正本及影本(扣押物編號一—一三)、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扣押物編號一—一四)、全民合會公司匯款帳戶(扣押物編號一—一五、三—四)、九十四年度收入日報表(扣押物編號一—一七)、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宣傳資料(扣押物編號一—一八)、緯勝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一—一九)、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宣傳資料(扣押物編號一—二一)、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緯宸事業公司、全民合會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扣押物編號一—二二)、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緯宸事業公司、全民合會公司員工名片(扣押物編號一—二三)、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扣押物編號一—二五、二—一二、三—八、四—九)、緯宸事業結構圖(扣押物編號一—二六)、會員續繳會費之業務獎金(扣押物編號一—二八)、會員名冊(扣押物編號一—二九)、全民合會公司簡介資料(扣押物編號二—二)、全民合會公司宣傳資料(扣押物編號二—四、四—四)、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合會簿(扣押物編號二—五)、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分會合約書(扣押物編號二—六)、全民合會公司彩色簡介(扣押物編號二—七)、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合會簿及信封樣本(扣押物編號二—八)、緯宸內部講師培訓課程資料(扣押物編號二—九)、會員名單(扣押物編號二—一一、三—一二、四—一二)、全民合會公司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簡介(扣押物編號二—一三)、緯宸資產管理公司會員存款憑條(扣押物編號三—五)、員工訓練資料(扣押物編號三—九、三—一○)、合會會員標序籤球(扣押物編號三—一三)、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組織圖(扣押物編號四—一)、全民合會公司合會簿樣本(扣押物編號四—七)及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代收款明細(扣押物編號四—一一)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三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甲○○、庚○○、丙○○為上開犯罪事實一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五、被告甲○○、庚○○、丙○○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本案情形:
㈠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刑法
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之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刑最低額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較舊法所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以上」為重,以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於修正後已限縮於共同實
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並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㈢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已從「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自以修正後之「得減輕其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㈣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予刪除,連續犯之規定經刪
除後,數行為將予分論併罰,而數罪併罰之結果較論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行為時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舊法之規定,亦即仍依連續犯之規定論處。
㈤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㈥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以上均應適用行為時之規
定。至於易刑處分,雖亦應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因與「罪刑」無關,則毋庸參與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二九號、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一一七號判決參照)。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修正後提高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被告。
六、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之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之規定,依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由原先以銀元計算,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提高十倍之規定,修正為依新臺幣計算並提高為三十倍。參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立法說明,該條文第二項係「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之前提下,規定第二項如上」,顯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增訂後,自無再與「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比較新舊法適用有關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論罪科刑:㈠按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核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財務報表,此
觀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明。被告甲○○、庚○○、丙○○等人對於緯宸資產管理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實際繳納,竟製作該公司資本額三千萬元不實資產負債表之財務報表,並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核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甲○○、庚○○、丙○○與共同被告己○○、辛○○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庚○○、丙○○雖非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然其與有上開身分關係之共同被告己○○、辛○○共同實行上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以共犯論。被告三人利用不知情之乙○○、戊○○犯上開各罪,為間接正犯。被告甲○○、庚○○、丙○○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即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而於資產負債表之財務報表為不實登載致生不實結果,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卻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使公務員將之登載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即被告甲○○、庚○○、丙○○以一申請設立登記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
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權,縱令其制作之內容虛偽,且涉及他人之權利,除合於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而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情形,應依該條處罰外,尚難論以首開法條之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一五八號判決參照)。查被告甲○○、庚○○、丙○○等人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丁○○、陳怡君、陳宥先,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會員,並非會員之署押,故渠等在其有權制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縱有虛列他人姓名為會員,乃屬內容不實,並非冒用他人名義制作,不能論以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是被告甲○○、庚○○、丙○○等人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之時間,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丁○○、陳怡君、陳宥先,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會員,並在合會簿上虛列上述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另於如附表編號一一一所示時間,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丁○○、陳怡君、陳宥先於如附表編號一一一所示時間,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編號一一一所示會員,並在合會簿上虛列上述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核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甲○○、庚○○、丙○○所為之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然此業經公訴人於本院蒞庭時表明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見本院卷㈡第七三頁、本院卷㈢第一○七頁),本院自毋庸再予諭知變更。被告甲○○、庚○○、丙○○與共同被告己○○、辛○○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庚○○、丙○○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員工丁○○、陳怡君、陳宥先在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會員,並在合會簿上虛列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為間接正犯。又被告甲○○、庚○○、丙○○等人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丁○○、陳怡君、陳宥先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時間,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會員等多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並在合會簿上虛列上述會員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甲○○、庚○○、丙○○等人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雖僅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甲○○、庚○○、丙○○等人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丁○○在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會員張建全、鄧勝豐、陳熹貞、楊泰源、陳明承、鄭惠君、沈彤、邱鴻海、許春榮、周麗椒、曾惠卿、劉堯鑫、陳肇義、丁歆璇、郭全盈、童建輝、陳俊成、羅淑芬、張志豪、何宜芳、蔡淑英、王美圓、楊培華、許勝泰、林建億、林佩瑩、蕭博文、江旺城、柳映雪、葉月英、黃麗錦、陳姿伶、廖秀鳳、曹義文、劉淑滿、田美雲、賴金珠、郭玉萍、蕭芳梅、李秀琴、陳香蓮、吳芬芳、傅宗樟、林弘益、江清樺、官家洋、蔡振雄、楊美華、陳崇源、汪美燕、周國發、葉秀珍、陳文慧、陳志祥、鄧麗華、黃美蓉、麥桂鳳、謝碧珠、楊文龍、張雪萍、吳聖雄、王宗毅、劉碧蓮、黃麗芳、盧秀綿、江健玲、高政樟、郭美娟、鄧欽中、王禎棟、蘇淑貞、楊慧玲、張美琪、羅澤龍、張信成、蕭清諒等人部分,惟在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所示其餘會員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在合會簿上虛列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部分之犯罪事實,與上揭論罪科刑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究。
㈢被告甲○○、庚○○、丙○○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
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係高中畢業、庚○○係專科畢業、丙○○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明知緯宸資產管理公司未實際收繳增資之高額現金股款,竟向主管機關申請為不實之設立登記,對與緯宸資產管理公司交易之相對人,主管機關對公司之管理,所生危害非輕,指示員工在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會員,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虛列會員及真正參加合會會員,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實之設立登記犯行,於本院始坦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且已與部分會員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再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三人本案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併就被告三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件被告甲○○、庚○○、丙○○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及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編號一至至一一○),且所犯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及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編號一至至一一○)經減刑後均得易科罰金,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編號一一一)亦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仍得宣告易科罰金。被告甲○○、庚○○、丙○○所犯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及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編號一至至一一○)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編號一一一),係分別於刑法修正前、後所犯,就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又十五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三人之修正前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已斟酌上情,從輕量刑,且被告被告甲○○、庚○○、丙○○等人尚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尚不宜遽為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㈣至被告甲○○、庚○○、丙○○等人供上揭公司法第九條第
一項之犯罪所用之緯宸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既已提出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非被告甲○○、庚○○、丙○○等人所有,且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又被告甲○○、庚○○、丙○○等人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雖係因犯罪所生之物,惟為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所有,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亦非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再其餘扣案物品均非直接供被告甲○○、庚○○、丙○○等人犯上述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所用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八、公訴意旨另以:己○○(所涉違反銀行法部分,業經檢察官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併案審理)、辛○○及被告甲○○、庚○○及丙○○等五人,分別擔任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全民合會公司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執行長及副總經理,該五人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規定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在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全民合會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之臺南服務處(址設臺南市○○路○段○○○號九樓之一○)、高雄服務處(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九樓二)等地,對外以緯宸事業機構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名義,假借招攬民間互助會業務為由,為求迅速吸收資金,以類似老鼠會之方式,在該聯誼會設立業務員、儲備主任、副理、經理等不同層級,除給予每介紹參加一會互助會之人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不等之獎金外,又發放新業績獎金(又細分為個人業績獎金、個人績效獎金、組織領導獎金、同階獎金等),以及續繳獎金、增員獎金、出勤津貼等獎勵,而對韋經貞、林萬裕、張發平、黃禎鏗(起訴書誤載為黃禎鏹)、張四維、李春中、郭美麗、李坤福、張正毅、林香雪、藺麗明(起訴書誤載為閵麗明)、羅榮輝、辛丁贊(起訴書誤載為辛丁讚)、鄭清森、馬莊綉菊(起訴書誤載為馬莊秀菊)、沈駿逸、邱金蓮、馮瀚軒、彭淑援、李秀娥(起訴書誤載為李秀鵝)、徐幼達、柯桂花(起訴書誤載為何桂花)等四百餘位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虛以約定「每會一萬元,會員(含會首己○○)二十五人,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標金固定一千八百元,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後標金固定一千六百元,會員每月收取二百元管理費,起會當天每位會員收取八千四百元(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收八千二百元)會款,並預收五千元管理費,採死會及活會分開制,會員標到會款後就脫離該合會,例如某甲在第十一會標到會款,甲可獲得前十個月之會款十萬元,扣除十個月管理費二千元後,甲可領得十萬三千元」之方式,給付參加「互助會」之人年利率十六%(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或十四%之利息(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實則被告甲○○、庚○○、丙○○及己○○、辛○○等五人為防止參加「互助會」之人標得會款,影響吸金效果,指示不知情之上開公司員工丁○○,在「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張建全、鄧勝豐、陳熹貞、楊泰源、陳明承、鄭惠君、沈彤、邱鴻海、許春榮、周麗椒、曾惠卿、劉堯鑫、陳肇義、丁歆璇、郭全盈、童建輝、陳俊成、羅淑芬、張志豪、何宜芳、蔡淑英、王美圓、楊培華、許勝泰、林建億、林佩瑩、蕭博文、江旺城、柳映雪、葉月英、黃麗錦、陳姿伶(起訴書誤載為陳資伶)、廖秀鳳、曹義文、劉淑滿、田美雲、賴金珠、郭玉萍、蕭芳梅(起訴書誤載為蕭芳枚)、李秀琴、陳香蓮、吳芬芳、傅宗樟、林弘益、江清樺、官家洋、蔡振雄、楊美華、陳崇源、汪美燕、周國發、葉秀珍(起訴書誤載為謝秀珍)、陳文慧、陳志祥、鄧麗華、黃美蓉、麥桂鳳、謝碧珠、楊文龍、張雪萍、吳聖雄、王宗毅、劉碧蓮、黃麗芳、盧秀綿、江健玲(起訴書誤載為江建玲)、高政樟、郭美娟、鄧欽中、王禎棟、蘇淑貞(起訴書誤載為劉淑貞)、楊慧玲、朱小鳳、張美琪、孫月梅(起訴書誤載為孫月枚)、羅澤龍、張信成、蕭清諒、陳宜佩等眾多虛假會員,嗣上開虛假人頭會員每每得標,真正有參加之人久未得標欲退會時,被告甲○○等五人再以「違約」為由,除沒收預繳之五千元管理費外,只退回一半已繳納之會款,以此方式限制已參加「合會」之人取回資金。迄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止,累計吸金一億零九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元,被告甲○○、庚○○及丙○○等人除將所吸收之資金轉投資購買土地、興建靈骨塔外,並對張四維、林萬裕、辛丁贊、黃慧玲等約二百七十名不特定多數人放貸,而收取年利率二十%或十八%之高額利息,且被告甲○○等五人嗣再成立五福帝寶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路○○○號一五樓一),自九十五年七月間起,銷售前述靈骨塔位。被告甲○○、庚○○及丙○○等人利用吸收社會大眾鉅額資金之方式,分文未出,而可對外放貸收取高額利息,並轉投資不動產以獲取暴利,因認被告甲○○、庚○○及丙○○涉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罪嫌。訊據被告甲○○、庚○○及丙○○固不否認有對外以緯宸事業機構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名義,從事招攬合會會員之事實,惟均辯稱: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甲○○、庚○○、丙○○及共犯己○○、辛○○自九十
四年三月十五日起,在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全民合會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之臺南服務處(址設臺南市○○路○段○○○號九樓之一○)、高雄服務處(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九樓二)等地,對外以緯宸事業機構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名義,從事招攬合會會員業務,跟會方式為:1由己○○擔任會首,二十五會(含會首)為一組,每會一萬元,每月為一期,採內標方式,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標金固定為每期一千八百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標金固定為每期一千六百元,每會每期另須繳交管理費二百元,並須預繳二十五期之管理費五千元,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起會當日每會會員需繳八千二百元會款及二十五期之管理費五千元,以後每期固定繳交八千二百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起會當日每會會員需繳八千四百元會款,以後每期固定繳交八千四百元,自起會日次月起每月開標一次,以抽號碼球方式決定何人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一萬元之會款及未到期之管理費,例如某甲在第十一會標到會款,甲可領回前十個月之會款十萬元,扣除十個月管理費二千元後,甲可領得十萬三千元。2由己○○擔任會首,四名會員,每名會員參加六會,共二十五會(含會首),會款、標金、管理費均與上述情形相同,該四名會員依抽籤或協調方式分為A、B、C、D四組,決定後自起會日次月起依A、B、C、D順序輪流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一萬元之會款及未到期之管理費等情,業經認定如前。
㈡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之業務。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如非此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利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明定。是以收受存款論者,尚以約定或取得顯不相當之報酬為要件,方能論以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被告甲○○、庚○○及丙○○等人以上開公司名義所經營之合會業務,除變更民間互助會之競標方式,改以固定標金及抽籤方式決定得標者,得標者領回所繳之會款加上標金外,其餘作業與一般互助會相符,上開公司僅係負責抽籤、收取及發放會款事宜,並未有收受存款,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且上開公司向合會會員收取之會款,要屬代收性質,係代為收下活會會員繳納之會款後,再轉交予得標會員,核與收受存款之性質不符。另就會員入會時所預繳之管理費,固由上開公司取得,但此項金額係該公司代辦互助會提供服務之對價,並未與會員約定定期或不定期返還、給付相當或高於服務費之情節,此部分管理費亦與上開銀行法所規定「存款」之性質有間。至於得標會員所取得之會款,係由上開公司將前述自活會會員處代收所得之會款予以轉交,尚非該公司以本身之資金、信用放款予得標者,此部分該公司亦無經營銀行放款業務之行為。再者,被告甲○○、庚○○及丙○○等人以上開公司名義所經營之合會業務,其跟會方式為:每會一萬元,固定標金一千八百元或一千六百元,與一般民間合會之標金相仿,並無顯不相當之情形。況上開公司向會員收取之管理費五千元,為合會會員給付服務報酬給該公司,而非該公司給付合會會員報酬,亦難認被告三人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行為。故被告甲○○、庚○○及丙○○等人所經營之合會業務,與銀行法上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尚屬有別,自難論以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庚○○及丙○○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庚○○、丙○○及己○○、辛○○等五人另指示不知情之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員工丁○○,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會員朱小鳳、孫月梅(起訴書誤載為孫月枚)、陳宜佩,因認被告甲○○、庚○○、丙○○等人文此部犯行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原起訴被告甲○○、庚○○、丙○○等人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業經當庭更正)。惟查,證人丁○○於本院證稱:其所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扣押物編號一—一四)會員姓名前有星號註記者始為虛列會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八六頁),而觀諸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頁雖列有會員朱小鳳、孫月梅、陳宜佩,然該會員姓名前並未註記星號,即難遽認朱小鳳、孫月梅、陳宜佩為虛列會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庚○○、丙○○有此部分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是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此部分之犯罪尚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揭有罪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及修正後)、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修正前及修正後)、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及修正後)、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及修正後)、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劉瓊雯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前)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組 別│起 標 日 期 │虛 列 會 員 姓 名 │證物編號一之一四 │├───┼─────┼───────────┼────────────────────────┼────────────┤│一 │A03B001 │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張建全(六會)、鄧勝豐(一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九頁 │├───┼─────┼───────────┼────────────────────────┼────────────┤│二 │A03B002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陳熹貞(五會)、楊泰源(十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一頁 │├───┼─────┼───────────┼────────────────────────┼────────────┤│三 │A04B003 │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陳明承(一會)、鄭惠君(一會)、沈彤(一會)、邱│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頁 ││ │ │ │鴻海(三會)、許春榮(三會)、周麗椒(三會)、曾│ ││ │ │ │惠卿(二會)、劉堯鑫(二會) │ │├───┼─────┼───────────┼────────────────────────┼────────────┤│四 │A04B007 │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紅加利(六會)、林忠明(二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二頁 │├───┼─────┼───────────┼────────────────────────┼────────────┤│五 │A05B011 │九十四年五月六日 │邱潤海(三會)、劉秋娥(一會)、劉秀月(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頁 ││ │ │ │李淑靜(二會)、吳瑞仁(二會)、張淑家(二會)、│ ││ │ │ │邱增鄉(四會) │ │├───┼─────┼───────────┼────────────────────────┼────────────┤│六 │A05B013 │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林義芳(二會)、劉嘉益(三會)、葉光耀(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四頁 ││ │ │ │侯繼仁(三會)、林金陣(二會) │ │├───┼─────┼───────────┼────────────────────────┼────────────┤│七 │A05B015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劉健德(三會)、周月英(二會)、鍾雨潔(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八頁 ││ │ │ │盧佳霖(一會)、劉國楨(一會)、劉嘉叢(三會) │ │├───┼─────┼───────────┼────────────────────────┼────────────┤│八 │A06B017 │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王耀清(二會)、盧美緞(一會)、何星宗(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頁 ││ │ │ │蔡宜文(一會)、張家銘(二會)、郭永和(三會)、│ ││ │ │ │許嘉隆(二會)、陳明耀(一會)、蔡海全(一會)、│ ││ │ │ │郭振武(三會) │ │├───┼─────┼───────────┼────────────────────────┼────────────┤│九 │A06B019 │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劉河芳(三會)、陳龍傳(二會)、溫振義(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六頁 ││ │ │ │沈清雲(二會)、黃克修(一會)、吳明達(二會)、│ ││ │ │ │廖志誠(三會)、陳啟富(一會)、林柏文(二會) │ │├───┼─────┼───────────┼────────────────────────┼────────────┤│一○ │A06B021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毛若蘭(三會)、曾明鈞(三會)、吳姿儀(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頁 ││ │ │ │李湘菁(一會)、曾榮發(五會) │ │├───┼─────┼───────────┼────────────────────────┼────────────┤│一一 │A07B033 │九十四年七月五日 │何逸麟(三會)、林振英(三會)、楊登錦(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頁 ││ │ │ │張煥超(二會)、蔣連成(三會)、張淑珍(二會)、│ ││ │ │ │林文將(三會) │ │├───┼─────┼───────────┼────────────────────────┼────────────┤│一二 │A07B040 │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賴文炳(二會)、林來田(三會)、魏人仰(四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二頁 ││ │ │ │蕭宗宙(三會)、謝享景(二會) │ │├───┼─────┼───────────┼────────────────────────┼────────────┤│一三 │A07B048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胡芯瑜(一會)、盧昭伍(一會)、盧俊生(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三頁 ││ │ │ │沈麗玉(二會)、洪榮坤(三會)、許政憲(一會)、│ ││ │ │ │朱一成(二會)、高志誠(一會)、楊登安(二會)、│ ││ │ │ │王國珍(一會)、林豐盛(二會) │ │├───┼─────┼───────────┼────────────────────────┼────────────┤│一四 │A08B055 │九十四年八月九日 │林佩瑩(二會)、蕭博文(二會)、江旺城(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九頁 ││ │ │ │柳映雪(三會)、葉月英(一會)、黃麗錦(二會)、│ ││ │ │ │陳姿伶(二會,起訴書誤載為「陳資伶」) │ │├───┼─────┼───────────┼────────────────────────┼────────────┤│一五 │A08B060 │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楊安信(三會)、黎澤花(一會)、徐玉珍(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三頁 ││ │ │ │鄭麗如(二會)、劉堯鑫(一會)、何明仁(一會、)│ ││ │ │ │李湘菁(二會)、張明煜(二會) │ │├───┼─────┼───────────┼────────────────────────┼────────────┤│一六 │A08B066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王賢正(二會)、張玉珍(一會)、陳文德(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五頁 ││ │ │ │蘇凱閎(三會)、郭文和(一會)、陳長富(二會)、│ ││ │ │ │蘇麗鳳(二會)、林順良(二會)、林水木(一會)、│ ││ │ │ │鄭華偉(三會) │ │├───┼─────┼───────────┼────────────────────────┼────────────┤│一七 │A09B088 │九十四年九月六日 │陳俊成(一會)、羅淑芬(二會)、張志豪(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七頁 ││ │ │ │何宜芳(一會)、蔡淑英(一會)、王美圓(一會)、│ ││ │ │ │楊培華(二會)、許勝泰(一會)、林建億(一會) │ │├───┼─────┼───────────┼────────────────────────┼────────────┤│一八 │A09B093 │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 │高淑楓(一會)、林素華(一會)、李宜茹(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頁 ││ │ │ │佟淑珍(二會)、高金珠(一會)、洪夢祥(一會)、│ ││ │ │ │曾金五(一會)、李信成(一會)、謝佳貞(一會)、│ ││ │ │ │張財棟(一會)、陳純燕(二會)、葉美雲(一會)、│ ││ │ │ │田曉慧(一會)、施武樟(二會) │ │├───┼─────┼───────────┼────────────────────────┼────────────┤│一九 │A09B101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 │林啟文(一會)、楊茂林(二會)、陳武郎(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頁 ││ │ │ │陳育宗(一會)、黃麗珍(一會)、陳永明(一會)、│ ││ │ │ │劉義雄(一會)、陳明耀(二會)、沈彤(一會)、吳│ ││ │ │ │敏超(二會)、羅文凱(一會)、王鴻智(二會) │ │├───┼─────┼───────────┼────────────────────────┼────────────┤│二○ │A09B118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張財棟(一會)、劉彩蓉(三會)、李宜茹(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九頁 ││ │ │ │金淑樺(一會)、劉淑佳(二會)、龔品泓(一會)、│ ││ │ │ │柯淑敏(一會)、郭信成(二會)、林嫦情(二會) │ │├───┼─────┼───────────┼────────────────────────┼────────────┤│二一 │A09B119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紅加利(六會)、陳喜雯(六會)、陳喜貞(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頁 │├───┼─────┼───────────┼────────────────────────┼────────────┤│二二 │A10B136 │九十四年十月四日 │葉秀珍(二會,起訴書誤載為「謝秀珍」)、陳文慧(│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頁 ││ │ │ │一會)、陳志祥(一會)、鄧麗華(二會)、黃美蓉(│ ││ │ │ │一會)、麥桂鳳(三會)、謝碧珠(一會)、楊文龍(│ ││ │ │ │一會)、張雪萍(一會)、吳聖雄(一會)、王宗毅(│ ││ │ │ │二會)、劉碧蓮(一會) │ │├───┼─────┼───────────┼────────────────────────┼────────────┤│二三 │A10B158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許靜敏(二會)、陳榮文(一會)、劉蘭英(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八頁 ││ │ │ │王弘益(二會)、蔡亞娟(一會)、張惠玲(一會)、│ ││ │ │ │楊政憲(二會)、曹義文(一會)、林坤祥(一會)、│ ││ │ │ │李信成(一會)、蘇寶蓮(一會)、柯文華(一會)、│ ││ │ │ │段宏協(一會)、林麗芳(一會)、陳靜妙(一會)、│ ││ │ │ │何秀靜(一會)、陳麗淑(二會) │ │├───┼─────┼───────────┼────────────────────────┼────────────┤│二四 │A10B168 │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黃振銘(六會)、蘇惠萍(六會)、林坤祥(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七頁 │├───┼─────┼───────────┼────────────────────────┼────────────┤│二五 │A10B170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周啟湘(一會)、蘇珠鳳(二會)、戴淑貞(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二頁 ││ │ │ │邱淑娟(一會)、劉惠娟(一會)、朱吉雄(二會)、│ ││ │ │ │黃佩雅(一會)、蔡惠玲(一會)、盧政銘(一會)、│ ││ │ │ │吳雅惠(一會)、何惠珍(一會)、陳文慧(一會)、│ ││ │ │ │黃素敏(二會)、王嘉玲(一會)、林小櫻(一會) │ │├───┼─────┼───────────┼────────────────────────┼────────────┤│二六 │A10B171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蔡慶田(六會)、方照誠(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三頁 │├───┼─────┼───────────┼────────────────────────┼────────────┤│二七 │A11B175 │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廖秀鳳(六會)、曹義文(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頁 │├───┼─────┼───────────┼────────────────────────┼────────────┤│二八 │A11B176 │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黃麗芳(二會)、盧秀綿(一會)、江健玲(二會,起│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頁 ││ │ │ │訴書誤載為江建玲)、高政樟(一會)、郭美娟(一會│ ││ │ │ │)、鄧欽中(一會)、王楨棟(二會)、蘇淑貞(一會│ ││ │ │ │,起訴書誤載為劉淑貞)、楊慧玲(一會)、張美琪(│ ││ │ │ │一會)、羅澤龍(一會)、張信成(一會)、蕭清諒(│ ││ │ │ │一會)、楊文龍(二會) │ │├───┼─────┼───────────┼────────────────────────┼────────────┤│二九 │A11B177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林振山(六會)、黃國平(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頁 │├───┼─────┼───────────┼────────────────────────┼────────────┤│三○ │A11B178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李兆隆(二會)、蔡崇岳(一會)、王繼昆(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頁 ││ │ │ │戴美雲(二會)、張淑真(一會)、吳嘉玲(一會)、│ ││ │ │ │陳美麗(一會)、林百青(二會)、宋宜玲(一會)、│ ││ │ │ │張淑靜(一會)、李艷秋(二會)、何佳侖(一會)、│ ││ │ │ │陳伊如(一會)、林含笑(一會)、柯妙怡(一會)、│ ││ │ │ │吳秋容(一會) │ │├───┼─────┼───────────┼────────────────────────┼────────────┤│三一 │A11B180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蘇雅雯(二會)、袁慧貞(一會)、莊惠蘭(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九頁 ││ │ │ │高美燕(一會)、陳建成(一會)、賴美櫻(一會)、│ ││ │ │ │謝政全(二會)、林玉芬(一會)、唐梅如(一會)、│ ││ │ │ │廖曉玲(一會)、林志豪(一會)、溫淑美(一會)、│ ││ │ │ │許勝豪(二會)、楊珊珊(一會)、高志祥(二會)、│ ││ │ │ │余文筆(一會) │ │├───┼─────┼───────────┼────────────────────────┼────────────┤│三二 │A11B182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蘇慧英(六會)、洪素英(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四頁 │├───┼─────┼───────────┼────────────────────────┼────────────┤│三三 │A11B184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王翠芬(一會)、葉金容(一會)、劉含笑(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四頁 ││ │ │ │鄧秀鳳(一會)、方佳玲(二會)、何純玲(一會)、│ ││ │ │ │洪翠玲(一會)、曾光宏(一會)、邱子健(一會)、│ ││ │ │ │鄧慶雄(一會)、陳美華(一會)、康振發(一會)、│ ││ │ │ │韓遠岷(一會)、盧文村(二會)、蘇國強(一會) │ │├───┼─────┼───────────┼────────────────────────┼────────────┤│三四 │A11B185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黃桂雅(六會)、戴啟億(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五頁 │├───┼─────┼───────────┼────────────────────────┼────────────┤│三五 │A11B186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慧琴(六會)、蘇純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六頁 │├───┼─────┼───────────┼────────────────────────┼────────────┤│三六 │A12B196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 │劉淑滿(一會)、田美雲(一會)、賴金珠(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頁 ││ │ │ │郭玉萍(二會)、蕭芳梅(一會,起訴書誤載為「蕭芳│ ││ │ │ │枚」)、李秀琴(一會)、陳香蓮(一會)、吳芬芳(│ ││ │ │ │一會)、傅宗樟(二會)、林弘益(一會)、江青樺(│ ││ │ │ │一會)、官家洋(一會)、蔡振雄(一會)、楊美華(│ ││ │ │ │二會)、陳崇源(一會)、汪美燕(一會)、周國發(│ ││ │ │ │一會) │ │├───┼─────┼───────────┼────────────────────────┼────────────┤│三七 │A12B198 │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 │盧建瑋(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頁 │├───┼─────┼───────────┼────────────────────────┼────────────┤│三八 │A12B205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葉永新(二會)、陳添雄(一會)、蔡嘉玲(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頁 ││ │ │ │楊麗月(一會)、謝玲蘭(一會)、方惠玲(二會)、│ ││ │ │ │陳寶惜(一會)、黃桂位(一會)、邱秀美(一會)、│ ││ │ │ │楊美華(一會)、廖政安(二會)、施意珠(一會)、│ ││ │ │ │蔡秀芳(一會)、簡錦蘭(一會)、陳坤豪(一會)、│ ││ │ │ │黃春玉(一會)、康振章(二會)、劉勝福(一會) │ │├───┼─────┼───────────┼────────────────────────┼────────────┤│三九 │A12B206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劉宏益(六會)、蘇秀香(六會)、江維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七頁 │├───┼─────┼───────────┼────────────────────────┼────────────┤│四○ │A12B207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高淑燕(一會)、陳素貞(三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五頁 │├───┼─────┼───────────┼────────────────────────┼────────────┤│四一 │A12B212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鄧美芬 (一會)、張嘉玲(一會)、葉麗月(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七頁 ││ │ │ │謝勝隆(一會)、李金英(一會)、蘇雲蘭(一會)、│ ││ │ │ │謝政安(一會)、陳琬莉(二會)、莊美雲(一會)、│ ││ │ │ │黃宗儒(一會)、郭秀貞(一會)、高育珠(一會)、│ ││ │ │ │吳碧蓮(一會)、洪秀琴(二會)、蔡淑梅(一會)、│ ││ │ │ │蕭維章(二會) │ │├───┼─────┼───────────┼────────────────────────┼────────────┤│四二 │A12B213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韓淑霞(六會)、官淑娟(六會)、楊玉秀(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八頁 │├───┼─────┼───────────┼────────────────────────┼────────────┤│四三 │A12B214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鍾桂萍(六會)、許志祥(六會)、鄧妙娟(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九頁 │├───┼─────┼───────────┼────────────────────────┼────────────┤│四四 │A12B216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楊春桃(十二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二頁 │├───┼─────┼───────────┼────────────────────────┼────────────┤│四五 │A12B217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黃政威(六會)、林美禎(六會)、王宗國(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三頁 │├───┼─────┼───────────┼────────────────────────┼────────────┤│四六 │A12B218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廖平毅(六會)、黃家諒(六會)、陳兆洋(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四頁 │├───┼─────┼───────────┼────────────────────────┼────────────┤│四七 │A12B219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范美麗(六會)、官清國(六會)、蔡振田(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五頁 │├───┼─────┼───────────┼────────────────────────┼────────────┤│四八 │A12B220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曾慶中(六會)、朱吉雄(六會)、陳岳陵(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六頁 │├───┼─────┼───────────┼────────────────────────┼────────────┤│四九 │A12B221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張雅玉(一會)、林玉如(一會)、賴怡心(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七頁 ││ │ │ │陳靜玲(二會)、陳俞珮(一會)、許琬庭(一會)、│ ││ │ │ │余浩美(一會) │ │├───┼─────┼───────────┼────────────────────────┼────────────┤│五○ │A12B222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林思宗(六會)、李聖雯(六會)、陳欣欣(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八頁 │├───┼─────┼───────────┼────────────────────────┼────────────┤│五一 │B01B002 │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翁春星(六會)、王慶財(六會)、李宗成(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四頁 │├───┼─────┼───────────┼────────────────────────┼────────────┤│五二 │B01B003 │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李嘉明(六會)、黃芳齡(六會)、李森鴻(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五頁 │├───┼─────┼───────────┼────────────────────────┼────────────┤│五三 │B01B004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蕭俊豪(二會)、何玉霞(二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頁│├───┼─────┼───────────┼────────────────────────┼────────────┤│五四 │B01B005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陳國昇(六會)、王秋容(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七頁│├───┼─────┼───────────┼────────────────────────┼────────────┤│五五 │B01B006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陳慶成(六會)、黃哲章(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八頁│├───┼─────┼───────────┼────────────────────────┼────────────┤│五六 │B01B007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黃建雄(一會)、詹宇勝(二會)、陳珮珊(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七頁││ │ │ │王勇成(一會)、翁端明(一會)、郭祈麟(一會)、│ ││ │ │ │謝峻昌(二會)、陳張麗妹(一會)、鄭琴芬(一會)│ ││ │ │ │、黃家棟(一會)、張添丁(一會) │ │├───┼─────┼───────────┼────────────────────────┼────────────┤│五七 │B02B015 │九十五年二月七日 │簡勝興(六會)、宋靜琪(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三頁 │├───┼─────┼───────────┼────────────────────────┼────────────┤│五八 │B02B016 │九十五年二月七日 │陳如雯(一會)、徐志德(一會)、羅淑敏(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四頁 ││ │ │ │黃啟賢(二會)、林喜妹(一會)、張麗秋(二會)、│ ││ │ │ │施富琴(一會)、涂景義(一會)、陳欣義(一會)、│ ││ │ │ │林育娟(一會)、藍淑雅(三會)、徐振南(一會)、│ ││ │ │ │蕭邦泰(一會)、段玄貴(一會) │ │├───┼─────┼───────────┼────────────────────────┼────────────┤│五九 │B02B017 │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杜慧妹(一會)、劉張美英(一會)、謝長富(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九頁││ │ │ │、林宏德(一會)、紀淑霞(一會)、許美芳(一會)│ ││ │ │ │、楊萬勝(二會)、羅明華(一會)、錢李素英(一會│ ││ │ │ │)、翁國城(一會)、曾秀女(一會)、林許月(二會│ ││ │ │ │)、粘建雄(一會)、曾承傑(一會) │ │├───┼─────┼───────────┼────────────────────────┼────────────┤│六○ │B02B018 │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郭清揚(六會)、楊郁雯(六會)、蔡鴻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頁│├───┼─────┼───────────┼────────────────────────┼────────────┤│六一 │B02B019 │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蔡萬州(六會)、翁王秀華(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一頁│├───┼─────┼───────────┼────────────────────────┼────────────┤│六二 │B02B025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陳淑芳(一會)、游振傑(一會)、陳新盛(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五頁││ │ │ │張林秀月(一會)、盧碧珠(一會)、溫瑞興(一會)│ ││ │ │ │、鄧季春(三會)、涂秋娥(一會)、施治安(一會)│ ││ │ │ │、簡惠君(二會)、陳朝陽(一會)、柳麗容(二會)│ ││ │ │ │、黃繼章(一會) │ │├───┼─────┼───────────┼────────────────────────┼────────────┤│六三 │B02B026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張陳麗雪(六會)、郭樹旺(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六頁│├───┼─────┼───────────┼────────────────────────┼────────────┤│六四 │B02B027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郭全盈(六會)、童建輝(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七頁│├───┼─────┼───────────┼────────────────────────┼────────────┤│六五 │B02B028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邱勝利(六會)、鍾國良(六會)、李彩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八頁│├───┼─────┼───────────┼────────────────────────┼────────────┤│六六 │B03B038 │九十五年三月三日 │薛景華(六會)、施秋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六頁 │├───┼─────┼───────────┼────────────────────────┼────────────┤│六七 │B03B048 │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黃信成(一會)、姚建生(一會)、陳蘇錦花(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九頁 ││ │ │ │、伍啟義(一會)、劉學賢(一會)、周明玉(一會)│ ││ │ │ │、鄭錦雀(二會)、謝明章(一會)、錢秋慧(一會)│ ││ │ │ │、張顯榮(一會)、林秀蓮(一會)、余財旺(一會)│ ││ │ │ │、廖陳淑娥(一會)、佟福成(二會) │ │├───┼─────┼───────────┼────────────────────────┼────────────┤│六八 │B03B049 │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陳明勳(六會)、馬正豐(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九○頁 │├───┼─────┼───────────┼────────────────────────┼────────────┤│六九 │B03B058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林宏明(一會)、彭彩雲(一會)、劉寶蓮(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九頁││ │ │ │許英傑(一會)、傅韋德(一會)、曹東龍(一會)、│ ││ │ │ │陶麗香(一會)、廖三福(一會)、凌碧惠(一會)、│ ││ │ │ │朱慧雯(三會)、謝茂盛(二會) │ │├───┼─────┼───────────┼────────────────────────┼────────────┤│七○ │B03B059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簡秀珠(六會)、雷添福(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頁│├───┼─────┼───────────┼────────────────────────┼────────────┤│七一 │B03B060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楊寶珠(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四三頁│├───┼─────┼───────────┼────────────────────────┼────────────┤│七二 │B04B079 │九十五年四月四日 │曾美英(六會)、謝俊明(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七五頁 │├───┼─────┼───────────┼────────────────────────┼────────────┤│七三 │B04B080 │九十五年四月七日 │余國雄(六會)、陳昌銘(六會)、張秀蘭(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五頁 │├───┼─────┼───────────┼────────────────────────┼────────────┤│七四 │B04B091 │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徐勝興(一會)、蘇秋婷(一會)、謝瑞財(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二頁││ │ │ │廖榮輝(一會)、高龍福(一會)、游雅玲(一會)、│ ││ │ │ │林玉霞(一會)、胡黃秀麗(三會)、陳欣怡(一會)│ ││ │ │ │、吳涂坤(一會)、施俊良(一會)、陳蔡素金(一會│ ││ │ │ │)、藍登旺(一會)、楊忠義(一會)、曾愛玉(一會│ ││ │ │ │) │ │├───┼─────┼───────────┼────────────────────────┼────────────┤│七五 │B04B095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劉家福(六會)、陳志勳(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八頁│├───┼─────┼───────────┼────────────────────────┼────────────┤│七六 │B05B101 │九十五年五月二日 │江素蓮(一會)、趙宗彥(一會)、詹振東(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二頁 ││ │ │ │賴李秀蘭(二會)、張義守(一會)、陳素美(一會)│ ││ │ │ │、楊信德(一會)、賈安雄(二會)、蕭淑儀(一會)│ ││ │ │ │、張馥華(一會)、謝秋霞(一會) │ │├───┼─────┼───────────┼────────────────────────┼────────────┤│七七 │B05B102 │九十五年五月二日 │顏錫津(六會)、高惠珍(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三頁 │├───┼─────┼───────────┼────────────────────────┼────────────┤│七八 │B05B103 │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駱國鴻(一會)、蔡陳麗霞(一會)、鄧建治(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頁││ │ │ │、陳美玲(一會)、廖秀梅(一會)、簡志賢(一會)│ ││ │ │ │、傅春鳳(一會)、劉麗貞(三會)、王忠順(一會)│ ││ │ │ │、郭國隆(一會)、 │ │├───┼─────┼───────────┼────────────────────────┼────────────┤│七九 │B05B104 │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程哲銘(六會)、謝彩慧(六會)、董秀蘭(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頁│├───┼─────┼───────────┼────────────────────────┼────────────┤│八○ │B05B105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丁瑞昌(一會)、簡順吉(一會)、范玉珍(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九頁││ │ │ │羅陳彩雲(一會)、沈福益(一會)、梁政賢(一會)│ ││ │ │ │、駱國鴻(一會)、蔡陳麗霞(二會)、陳來發(一會│ ││ │ │ │)、許淑珍(一會)、張寶珠(一會)、洪秀美(一會│ ││ │ │ │)、謝錦福(一會)、宋世華(一會)、嚴順昌(一會│ ││ │ │ │) │ │├───┼─────┼───────────┼────────────────────────┼────────────┤│八一 │B05B107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錢劉寶金(二會)、洪秀鳳(一會)、李春枝(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三頁││ │ │ │、陳吳秀梅(一會)、潘健明(一會)、王錦福(一會│ ││ │ │ │) │ │├───┼─────┼───────────┼────────────────────────┼────────────┤│八二 │B05B108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湯奕賢(六會)、簡秀蓮(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四頁│├───┼─────┼───────────┼────────────────────────┼────────────┤│八三 │B05B109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戴坤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五頁│├───┼─────┼───────────┼────────────────────────┼────────────┤│八四 │B05B110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蘇宏德(六會)、賴倩如(六會)、吳信男(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六頁│├───┼─────┼───────────┼────────────────────────┼────────────┤│八五 │B06B118 │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游美蘭(二會)、徐紹元(二會)、高建凱(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頁 ││ │ │ │吳月如(一會)、范姜淑娟(一會)、黃榮芳(三會)│ ││ │ │ │、陳博宇(一會)、柯育正(一會)、楊建龍(二會)│ │├───┼─────┼───────────┼────────────────────────┼────────────┤│八六 │B06B119 │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陳建雄(六會)、賴美雲(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一頁 │├───┼─────┼───────────┼────────────────────────┼────────────┤│八七 │B06B120 │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廖美英(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二頁 │├───┼─────┼───────────┼────────────────────────┼────────────┤│八八 │B06B128 │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江政軒(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九二頁 │├───┼─────┼───────────┼────────────────────────┼────────────┤│八九 │B06B133 │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鄒福華(一會)、黃駿平(二會)、黃祥升(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四頁││ │ │ │張紹祐(一會)、林銀炫(二會)、杜柏龍(一會)、│ ││ │ │ │吳旻耀(一會)、江建嘉(一會)、謝士麟(二會)、│ ││ │ │ │蔡冠弘(一會)、許東瑞(一會) │ │├───┼─────┼───────────┼────────────────────────┼────────────┤│九○ │B06B134 │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曹誌昌(六會)、洪峻家(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頁│├───┼─────┼───────────┼────────────────────────┼────────────┤│九一 │B06B138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李宥明(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頁│├───┼─────┼───────────┼────────────────────────┼────────────┤│九二 │B06B139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封旻郁(六會)、林季華(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一頁│├───┼─────┼───────────┼────────────────────────┼────────────┤│九三 │B06B140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鄧君佩(六會)、蔡珮儀(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二頁│├───┼─────┼───────────┼────────────────────────┼────────────┤│九四 │B06B145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黃瓊君(一會)、黃雅真(一會)、彭維寧(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七頁││ │ │ │許怡琪(一會)、林冠怡(二會)、林雅伶(二會)、│ ││ │ │ │王靜芸(一會)、王蓓綺(一會)、蔡詩秀(一會)、│ ││ │ │ │劉千文(一會)、楊嘉蓉(一會) │ │├───┼─────┼───────────┼────────────────────────┼────────────┤│九五 │B06B146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黃淑菁(六會)、童晏薇(六會)、陳姵清(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八頁│├───┼─────┼───────────┼────────────────────────┼────────────┤│九六 │B06B147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郭淑萍(六會)、俞怡文(六會)、林彥欣(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九頁│├───┼─────┼───────────┼────────────────────────┼────────────┤│九七 │B06B150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林明淑(六會)、何穎蕙(六會)、林宜鈞(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四二頁│├───┼─────┼───────────┼────────────────────────┼────────────┤│九八 │B06B155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黃振鋒(一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七頁│├───┼─────┼───────────┼────────────────────────┼────────────┤│九九 │B06B156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蔡民皓(六會)、張意樺(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八頁│├───┼─────┼───────────┼────────────────────────┼────────────┤│一○○│B06B157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康盈隆(六會)、陳義楷(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九頁│├───┼─────┼───────────┼────────────────────────┼────────────┤│一○一│B06B158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鍾偉伯(六會)、朱昭慧(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頁│├───┼─────┼───────────┼────────────────────────┼────────────┤│一○二│B06B159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林松弋(六會)、呂明宏(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一頁│├───┼─────┼───────────┼────────────────────────┼────────────┤│一○三│B06B160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李世享(六會)、賴銘賜(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二頁│├───┼─────┼───────────┼────────────────────────┼────────────┤│一○四│B06B161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王力達(六會)、張志勇(六會)、戴浩仁(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三頁│├───┼─────┼───────────┼────────────────────────┼────────────┤│一○五│B06B162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呂信魁(六會)、莊月華(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四頁│├───┼─────┼───────────┼────────────────────────┼────────────┤│一○六│B06B163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江韻蘭(六會)、黃斐伶(六會)、楊月仙(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五頁│├───┼─────┼───────────┼────────────────────────┼────────────┤│一○七│B06B164 │九十五年六日三十日 │黃臻瑜(六會)、吳月君(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六頁│├───┼─────┼───────────┼────────────────────────┼────────────┤│一○八│B06B165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郭佳鈴(六會)、林亞慧(六會)、陳淑雯(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七頁│├───┼─────┼───────────┼────────────────────────┼────────────┤│一○九│B06B166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賴逸亭(六會)、李冠芃(六會)、李家儒(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八頁│├───┼─────┼───────────┼────────────────────────┼────────────┤│一一○│B06B175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徐依真(一會)、廖惠昀(二會)、蔡宜婷(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七七頁││ │ │ │杜伊倩(一會)、王嘉凱(一會)、卓慧潔(一會)、│ ││ │ │ │詹賀翔(二會)、林嘉炘(一會)、謝建興(一會)、│ ││ │ │ │林理修(一會)、黃貫宣(一會)、廖佑廷(一會) │ │├───┼─────┼───────────┼────────────────────────┼────────────┤│一一一│C08B197 │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陳肇義(六會)、丁歆璇(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一頁 │└───┴─────┴───────────┴────────────────────────┴────────────┘